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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赔对象错误 植物人声请国赔八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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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二日电)台东县鹿野乡民庄曾健民于八十五年十月在花莲县台九线苏花公路与花县乡十九号道路口,因道路坑洞发生车祸成为植物人,家属向台湾交通部公路局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缠讼八年后,因声请国赔对象错误,最后被最高法院驳回。

庄曾健民当时由台九线新城往花莲市区,转入花县乡十九道时,因路面施工回填不确实,留有约十公分坑洞,且现场未有任何警示灯号与标示,导致机车陷入坑洞中,他则掉落地面,受到颅内脑水肿、脑干挫伤等重伤害,经急救仍呈植物人状态,并被法院宣告禁治产。

由于庄员车祸肇因道路回填不实,家属以为出事地点为台九线道,向交通部公路局声请国家赔偿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庄员家属起诉主张车祸地点地籍图登记管理者为“台湾省交通处公路局”,因此目前的管理者应为交通部公路局,在花莲地方法院审理时获胜诉判决,获判赔新台币五百八十一万余元。

交通部公路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出事地点并非台九线道,而系花莲县乡十九号道,主管机关为花莲县政府,国赔声请对象应为花莲县政府,认该机关不负国家赔偿责任。

全案经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更一审合议庭审理,依据员警及地政机关实地测量结果,确定车祸地点为花莲县乡十九号道范围内,依公路法规定主管机关为花莲县政府,因请赔对象错误,驳回庄员家属声请。庄员家属虽上诉最高法院,但仍遭驳回,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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