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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县府门前祭神 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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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台湾苗栗县男子林青松、巫国君,去年二月间被苗栗警分局认为在苗栗县政府大门前,以祭神为借口意图滋事,涉嫌妨害公共秩序,经举牌命令解散仍滞留不去,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法办,苗栗地方法院简易庭第一审裁定各罚一万五千元,两人不服提起抗告,该院普通庭却裁定不罚,撤销原裁定。

法官认为以祭神为名固然不恰当,但人民为使其诉求的某一政治观点更达效果,以某种行动或道具凸显,只要过程、手段平和,自不能以该处不适合祭拜,即认为是“滋事”。

此一大逆转,引起部分法界人士哗然,认为有违社会秩序维护法当初的立法意旨及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并形同变相鼓励类似聚众滋扰行为,不利社会安定。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见解见仁见智,应该予以尊重,且此一裁定并无拘束力,不致造成群起效尤的效应。

二审裁定书指出,林、巫二人去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时二十分许,召集苗栗县弱势人权协会多人,以祭神为借口,企图至县府大门前诉求公投的主张。裁定书指出,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必须行为符合“滋事”及“任意聚众”的情形,且已有发生“妨害公共秩序之虞”时,该管公务员始能为“解散之命令”。

法官认为林青松等人当天抵达后,将祭拜物品摆放地上,并请其他人到县府内休息,仅留下巫国君陪同,尚未发生“聚众”情形,全程也无号召或鼓动群众抗争或其他妨害公共秩序举动,客观上难以认为二人行为已达“妨害公共秩序之虞”,不能因为二人未遵守警方举牌命令解散,认为违反社维法规定。

但法界有不同声音,部分人士认为当初社维法立法意旨,就是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只要就事实认定已妨害公共秩序,就应裁罚,不应无限上纲,扩张解释言论自由的范畴,否则即失去立法精神,何况县府既是县治所在,在其大门前“祭神”,却认定不算妨害公共秩序,实不符大多数人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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