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规定,孕妇不得吸烟

2005-03-14 19:2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大纪元3月14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孕妇吸烟可能会危害胎儿健康,因此台湾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在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中明订,孕妇不得吸烟,不然可以要求孕妇接受戒烟教育,不参加可罚两千到一万元。而其他人也不得提供孕妇烟品,或强迫孕妇吸烟,否则最高可罚五万。(黄玉芳报导)

美国研究显示,吸烟孕妇流产的危险性,是一般妇女的一点六倍,另外宝宝出生后,引发低体重,猝死的概率较高,而且烟品对胎儿神经,呼吸等系统的伤害程度,不亚于古柯碱或海洛因,因此卫生署国民健康局长林秀娟表示,在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中,立法规范孕妇不能吸烟。

孕妇吸烟被检举,必须接受戒烟教育,不然可罚两千到一万元,而且可以连续处罚。而其他人也不能提供烟品,强迫或引诱孕妇吸烟,例如便利商店卖香烟给孕妇,可罚一到五万元。

这项草案将汇整送行政院,再送交立法院审议。不过未来立法通过后,实施上可能有困难,例如由谁来检举孕妇吸烟,以及孕妇初期肚子还看不出来时,又该怎么劝导,另外没有规范孕妇的家人,先生等继续吞云吐雾,孕妇还是会吸到二手烟,恐怕都是成功修法后,要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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