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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计划 台交通部:高市府负监督管理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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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三十日电)根据台湾交通部今天送抵立法院科技及资讯委员会书面报告指出,高雄捷运计划依据大众捷运法等相关法规办理,高雄市政府是计划的兴建营运主管机关,且是“兴建营运合约”的甲方,因此,高捷工程招标等兴建作业,应由高雄市政府本于主管机关权责依法依约进行监督管理。

立法院科技及资讯委员会十月三日将邀请交通部次长、法务部次长等相关部会官员报告“高雄捷运BOT案决策暨办理过程及后续改善措施”。报告指出,高雄捷运计划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由行政院函覆高雄市政府,同意依据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以BOT方式推动民间投资高雄捷运计划。

交通部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高雄捷运BOT案决策暨办理过程,对于未来推动交通建设BOT案的改进措施,交通部说,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自民国八十九年公布实施后,各主办机关办理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含交通建设)作业,应依促参法办理。

报告指出,依促参法办理的民间投资案件,将不再发生政府投资额度高于民间投资兴建额度的情形。

交通部说,促参法公布施行以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已就民间投资建设公共建设事项陆续订颁相关子法及作业手册,使行政机关办理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时,有所遵循。有关民间投资交通建设案件,将依促参法暨相关子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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