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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曹兴诚/从旧从轻 依商业会计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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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美珠/特稿

旧法较有利于被告

曹兴诚等被告被依商业会计法起诉,说来幸运,因为若依违反证交法起诉,可判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但依违反商业会计法起诉,刑期是六个月至五年,而曹等人能够这么幸运,是因为他们在“行为后”,法律有修正,新、旧法都能处罚下,以旧法较有利于被告,所以检方依“从旧、从轻”原则论。

根据检方的起诉资料显示,曹兴诚等三人的行为,共触犯刑法第三四二条背信罪、第三一七条泄漏业务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及证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但因泄漏工商秘密罪属告诉乃论,而联电公司迄未提出告诉,所以检方无从追诉此部分刑责。

而证交法第一七一条在去年4月间修正,增加了第一项第三款:“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职务之行为或侵占公司资产者,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新、旧法的结果,以旧法较有利于三名被告,所以检方依“从旧、从轻”原则,适用刑法背信罪嫌论。

不过,因为曹兴诚等三人所触犯的背信和商业会计法两罪间,有方法结果的牵连关系,最后检方依牵连犯,从重依违反商业会计法提起公诉,但所谓从重,也只是在罚金方面,两者的刑度都是在六个月至五年,但刑法背信罚金最高三千元,商业会计法则是十五万元。

检察官:曹兴诚 低估了法律

记者黄美珠/专访

联电和舰背信疑案承办检察官陈宏兆强调,本案中虽未查到有联电资金流向和舰,但他认为,这应为曹兴诚等布局之初,就已注意到如何规避两岸投资等相关法令的限制之故,不足为奇。但就人力、管理技术、客源等综合研判,曹兴诚等确实有背信等行为。

若不起诉 国家利益将崩盘

陈宏兆直言,检察官的职责在于确认是否有人犯罪,且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在于检讨现行法律好或不好。本案经查确有犯罪行为,若不予起诉,那么所有公司都可比照办理,国家利益势必崩盘。

陈宏兆说,他能理解曹等犯下本案的动机是在于布局中国市场,但却面临大环境法律的限制。虽然如此,但这样的行为既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就应面临处罚;尤其联电身为全球第二大晶圆制造厂,行事就应更光明磊落。他认为曹兴诚等会犯本案,实在低估了法律。

六十五年次的陈宏兆,政大法律系毕业,虽是司训所第四十二期的司法新血,但曾在国内知名的“理律”事务所内担任受雇律师,娴熟商事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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