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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身心障碍者不同户 需恢复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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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二日电)身心障碍者使用车辆经核准免征使用牌照税后,若车主或身心障碍者户籍异动非同户,财政部表示,需申报恢复课征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指出,近来查核时,发现已不合免税要件,如车主与身心障碍者不同户,但车主却未申报恢复课征使用牌照税的案件增加不少。

财政部表示,依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8款但书规定,核准免征使用牌照税后,车辆所有人或身心障碍者因故迁移户籍,导致两人非属同一户口名簿的成员,因适用免税条件已变更,所以,不合免税要件,应即向稽征机关申报恢复课征使用牌照税。

不过,如果实际上车主仍与身心障碍者同住,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车主或身心障碍者于接获稽征机关通知起一个月内,应将户籍迁回,则户籍迁出期间,仍准免予补征使用牌照税。

但若经通知后,车主或身心障碍者将户籍迁回,然后再迁出,稽征机关会径自从再迁出日起,予以补征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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