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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车撞伤童 国赔75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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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谢介裕/综合报导〕台湾南投县名间乡公所董姓清洁队员驾驶垃圾车,不慎擦撞脚踏车,造成10岁张童骨盆骨折、左膝截肢等伤害,经诉请国家赔偿,最高法院昨天驳回上诉,判决名间乡公所、董某须国赔张童753万多元,另须赔偿张母60万元精神慰抚金确定。

针对该案,名间乡公所表示,已有心理准备,明年预算已编列国赔金额约200万元,因公所财源短绌,将与学童家属协商,希望家属同意以每年编列200万元方式分期付款。

判决指出,91年12月8日上午,名间公所董姓清洁队员驾驶垃圾车行经彰南路,擦撞骑着脚踏车的李姓男童及搭载张姓男童,张童更遭垃圾车右后轮辗过,导致骨盆骨折、左股动脉、神经断裂,左膝以上甚至截肢。

男童母亲获60万慰抚金

该案刑事部分,法院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处董姓司机徒刑6个月,可易科罚金确定,张童并提出赔偿1992万多元,张母也要求给付 300万元精神慰抚金的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董某驾驶垃圾车行经慢车道,却未注意与一旁机慢车保持安全间隔,发生碰撞后也未发觉,仍继续行驶,可见注意力不足,另从车祸现场研判,可知脚踏车也有摇晃不稳定现象,但两方相比应以董某过失较大,应负起80%的过失责任。

法院审酌张童时年仅10岁,往后每6年皆须更换义肢,加上医药费、看护费,所丧失的劳动能力,加上精神慰抚金等,判决国家赔偿应给予753万多元,张母则获赔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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