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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说明记者会全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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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五日电)媒体问:检方起诉书表示,不论钱的用途流向,但利用他人发票申领机要费就是既成犯,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不晓得总统看法如何?检方起诉书内容指出,总统第一次应讯时,曾提及有关四个机密外交案子,若您当下未说明,也可另补书状补陈,而非使第一家庭操守一再遭受质疑,为何总统当时不一次说清楚?

总统答:如果说按照检察官在起诉书内提及,引贪污治罪条例,利用机会,诈领财物罪应属既成犯,吴淑珍取得发票领取国务机要费时,就已经成立犯罪。这是检察官见解,若这样的见解是成立的,而且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种种说明都白说了,就是说用发票领国务机要费,这样就算贪污了,不管是用于公领域或私领域,都是贪污都是犯罪成立。

但是话说回来,起诉书内载明很多案,中间有两案非常大条的,F案与民运人士案,共花了新台币四千两百万,中间有一千两百万也是用发票支付,这也是先把钱领出来,再用发票核销这些钱,照检察官说法,这两条也算贪污啊,也算是贪污犯罪既成犯,为何这两件案子不算贪污?这是矛盾的,我也不知道哪个才是对的,起诉书内有这样的情形,一个说可以、一个说不行。

第二,我刚才说,机密外交能不说就不说,你看说出来害了这么多的人,这就是我的原则,那就是好险我没全部说出来,还有很多案我没说出来,所以他(检察官)第一次就要说出来,我是要如何说呢?

我可以保持缄默、我可以拒绝配合调查,但是我尊重检察官与司法,想说他会替我保密,不会写在起诉书内,结果事实发展不是这样。真的不说不行,因此打算在不伤害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来说,但是看到这般情形,我真的不敢说。

刚才有说在冲突与挣扎的内心世界内,如果讲了会影响国家形象,会影响整个外交纠纷,甚至影响整个支持台湾的好朋友、友我人士,我怎么能为了自己出卖国家,影响外交工作?

总统任期不过两任八年,之后还有别的总统,但是我还要继续做人,我们国家还要继续存在,为了自己出卖国家影响外交工作,要办这个案,不能当作一般刑事案件,因为外交工作牵涉很多机密,这是非常复杂敏感的事情。

我不是在推卸责任,我希望大家能够想想看,我这样说对不对,国家是大家的,不是我陈水扁的,台湾需要在国际上交朋友,外交要不要维持,还是通通摊在阳光下,这样台湾是稳死的,就算我不做总统不要紧,还是有别人要做,但是要不要保守这个机密,使台湾外交的路能够持续走下去,给大家做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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