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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用药 不是饮料 应正确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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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讯】 目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不上道”等政策宣导,大家都能朗朗上口,但是对于蓝领阶级于工作前或工作时大量饮用含酒精口服液(指示用药)提神或增加体力之劳工职场文化,再加上相关业者以蓝领阶级生活化及平实感人、温馨的广告作为诉求,获得广大蓝领阶级的认同与支持,从而在上工前(时)喝一些含酒精口服液(指示用药),俨然成为劳工职场生涯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为此类含酒精口服液之酒精成分高达8%,如未正确饮用即形同喝酒一般,极易造成职场伤害,甚至酿成公安事故。

因此,日前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邀集主管机关: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台湾区制药工业同业公会及相关业者等召开会议,并作成决议:除请卫生署加强含酒精口服液(指示用药)之通路查核,以及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加强劳工安全管理外,并请业者加强自主管理。

据了解,目前市售提神饮料可区分为下列二种:

  (一)指示用药:即市占率极高之“含酒精口服液”,因含有8%的酒精成分,属药品之一种,需由医师或药事人员推荐使用,并指示使用方法,如三洋公司之维士比液及保力达公司之保力达B液等需到药局或药房才能购买。

  (二)提神饮料:即不含酒精成分,或酒精浓渡在0.05%以下之机能性饮料,因系或以咖啡因或综合维他命等为提神之主要成分,故属“一般食品”,可在任何商店贩售,如三洋公司之活力旺及保力达公司之蛮牛即是。

  惟消费者非但对两者之不同毫无所悉外,两种产品(指示用药、机能性饮料)均可于非药局之商店或槟榔摊等地购买,更是造成消费者认知的混淆。因此,该次会议决议重点如次:

  1.请卫生署督导地方政府加强无药商执照者贩售含酒精口服液之查核,并依药事法第92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至15万元之罚锾。

  2.请卫生署辅导相关业者加强广告及产品外包装之标示警语,其中包括广告、产品外包装应标示警语,对于暗示补身或强调口感之字句并予以删除(如“汉药底,固根本”、“顺口,无药水味”等词句);明订含酒精口服液药品产品外包装应加刊警语:其用法、用量,应依据卫生署核定之许可证内容刊登。

  3.请劳委会督导业者应加强劳工安全管理及教育宣导,办理坠落灾害防止相关宣导时,将加强宣导劳工避免于工作中饮用该等口服液,并由所属各劳动检查所配合协助宣导,以维劳工安全。

  4.请业者落实自律管理机制,例如保力达公司对于经地方卫生局查获违法贩售之经销商名单除予列管外,对于屡犯者予以惩罚处理;三洋药品公司则每年于其代销会议中表扬无违规项目之代销商。

(资料来源:台南市政府新闻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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