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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用藥 不是飲料 應正確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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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 目前「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醉不上道」等政策宣導,大家都能朗朗上口,但是對於藍領階級於工作前或工作時大量飲用含酒精口服液(指示用藥)提神或增加體力之勞工職場文化,再加上相關業者以藍領階級生活化及平實感人、溫馨的廣告作為訴求,獲得廣大藍領階級的認同與支持,從而在上工前(時)喝一些含酒精口服液(指示用藥),儼然成為勞工職場生涯不可或缺的一環。

因為此類含酒精口服液之酒精成份高達8%,如未正確飲用即形同喝酒一般,極易造成職場傷害,甚至釀成公安事故。

因此,日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邀集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及相關業者等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除請衛生署加強含酒精口服液(指示用藥)之通路查核,以及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強勞工安全管理外,並請業者加強自主管理。

據了解,目前市售提神飲料可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指示用藥:即市占率極高之「含酒精口服液」,因含有8%的酒精成份,屬藥品之一種,需由醫師或藥事人員推薦使用,並指示使用方法,如三洋公司之維士比液及保力達公司之保力達B液等需到藥局或藥房才能購買。

  (二)提神飲料:即不含酒精成分,或酒精濃渡在0.05%以下之機能性飲料,因係或以咖啡因或綜合維他命等為提神之主要成分,故屬「一般食品」,可在任何商店販售,如三洋公司之活力旺及保力達公司之蠻牛即是。

  惟消費者非但對兩者之不同毫無所悉外,兩種產品(指示用藥、機能性飲料)均可於非藥局之商店或檳榔攤等地購買,更是造成消費者認知的混淆。因此,該次會議決議重點如次:

  1.請衛生署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無藥商執照者販售含酒精口服液之查核,並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2.請衛生署輔導相關業者加強廣告及產品外包裝之標示警語,其中包括廣告、產品外包裝應標示警語,對於暗示補身或強調口感之字句並予以刪除(如「漢藥底,固根本」、「順口,無藥水味」等詞句);明訂含酒精口服液藥品產品外包裝應加刊警語:其用法、用量,應依據衛生署核定之許可證內容刊登。

  3.請勞委會督導業者應加強勞工安全管理及教育宣導,辦理墜落災害防止相關宣導時,將加強宣導勞工避免於工作中飲用該等口服液,並由所屬各勞動檢查所配合協助宣導,以維勞工安全。

  4.請業者落實自律管理機制,例如保力達公司對於經地方衛生局查獲違法販售之經銷商名單除予列管外,對於屢犯者予以懲罰處理;三洋藥品公司則每年於其代銷會議中表揚無違規項目之代銷商。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新聞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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