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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费可单独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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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诗婷、郑琪芳/台北报导〕又有减税利多!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初审通过“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修正草案”,民众申报所得税采用列举扣除时,全民健保费用将可单独全额扣除,不再受现行保险扣除额每年每人二万四千元的限制。财政部估计,新制将让一百六十万至一百七十万户受惠,但国库则会短收四十五亿元。

最快明年就能适用

若该修正草案于今年底前顺利立法通过,则明年申报今年度综所税时,选择列举扣除额者就可以适用这项减税优惠,以一个月健保费一千元计算,全年可扣除一万二千元,依适用税率不同,每人每年可节省七百二十元至四千八百元不等;若是四口之家,一个月健保费总额四千元,全年就可扣除四万八千元,依适用税率不同,每年可节省税额二千八百八十元至一万九千二百元不等。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家属之人身保险,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二万四千元为限。立委费鸿泰等人提案,主张将全民健保保险费除外,不纳入金额上限范围。

费鸿泰指出,健保费具有强制性,“比税还像税”,若未来二代健保通过,一户四口、月收入十万元的家庭,一年须缴十四万四千元健保费,占年所得的百分之十二,财政部有必要将全民健保费自二万四千元的列举扣除额范围中扣除,以符合社会公平、避免造成全民健保、税负双重负担。

立委林重谟、罗志明也表示,政府民国七十八年修正所得税法时,台湾没有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强制全民健保等于政府变相加税,政府不能不知民间疾苦。最后财政部同意让步,将全民健保费单独全额认列列举扣除额。

此修法如顺利三读,民众申报所得税采列举扣除时,全民健保费将可全额申报扣除,其他劳保、军公教保险及一般商业保险费用,最高可扣除二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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