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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会通过就服法修正案 严禁年龄歧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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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十七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增列限制“出生地”、“年龄”为禁止就业歧视的事由;外籍看护工逃跑后,一年内找不回来、又聘不到适合的本国看护工,雇主就可申请递补,递补时限至原申请期限届满为止。

行政院会上午讨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所提的“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案在性别、种族等禁止就业歧视的项目中,增列禁止年龄、出生地等歧视规定。也就是说,未来雇主在征才时,将不能再有年龄限制,以排除中高龄的就业障碍,避免因产业提前退休潮而产生社会问题及人力资源浪费。

依据现行就业服务法规定,外籍看护工来台时限为三年,就算申请延期居留,最长时限也仅六年,不少外籍看护工因此常在来台五年多后逃离雇主,再以非法打工方式留在台湾。

修正案规定,外籍看护工必须因不可归责于雇主的原因离开台湾(出国)或死亡,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若外国人在雇主处所发生行踪不明的情事,依规定通知警察机关满一年仍未查获,依规定,经推介本国籍照顾服务员,而未能推介成功,可以递补,以补足原聘雇许可期间为限,原聘雇许可所剩期间不足六个月者,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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