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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舰案 新竹地院:未损股东利益不构成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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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彦瑜新竹市二十六日电)联电和舰案,新竹地院今天判决联电荣誉董事长曹兴诚等三名被告无罪。根据判决,联电股东会并未认定联电协助和舰,已损害联电或股东利益。因此,曹兴诚及联电荣誉副董事长宣明智两人指示协助和舰既未对联电及其股东造成损害,即与背信罪构成要件不符。

新竹地院是在下午对和舰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指出,对联电和舰案是否已损害联电公司与股东利益,由于和舰的资方代表Frank Yu已函覆同意赠送和舰的控股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对联电及其股东实何损害可言。

判决中也列出2005年六月十三日所举行的联电股东常会也于临时动议决议通过“董事长曾于2002年六月三日的股东常会上,就联电与和舰之友厂关系作公开说明,并于本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二十一日,分别登报公开说明联电与和舰的关系及和舰控股公司股东赠股之事。”

判决认为,根据联电2005年股东常会议事录,联电的股东会并未认定联电协助和舰一事已损害联电或股东的利益。因此曹兴诚及宣明智指示协助和舰既未对于联电及其股东造成损害,即与背信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联华电子被控违法赴中国苏州投资和舰科技,新竹地检署2006年一月对曹兴诚、宣明智及联电转投资的宏诚创投公司总经理郑敦谦,依违反刑法背信罪及商业会计法提起公诉,未具体求刑。检方今年八月间辩论庭时,追加求处曹兴诚有期徒刑两年、宣明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郑敦谦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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