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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订融资公司法 个人融资利率上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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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三十一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融资公司法草案,开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资公司得以设立,满足民众和企业需求,其对自然人的融资性交易利率不得超过周年百分二十、非自然人不超过周年百分之三十,并合理规范催收行为。

至于融资公司设立门槛,草案规定由主管机关审酌其业务范围及经济发情形订定或调整。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钟慧贞表示,这样的规定是保留弹性,但融资公司资本额不可能太小;以九十五年度情况来看,资本额逾五十亿元的融资性交易、租赁业务公司有四十八家。

行政院会上午修正证券交易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得税法四项法律,并通过融资公司法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金管会表示,现行公司法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及当铺业外,一般公司都不得以放款、保证及票据贴现为业;但国内从事租赁、应收账款收买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业者,若对客户提供融资,需开立发票,徒增业者交易成本和困扰,也难满足社会大众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金管会指出,参考国外作法,订定融资公司法草案,开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资公司设立,从事放款、保证、票据贴现等业务,满足民众和企业的资金需求,并可吸引国外融资业者来台投资。

金管会证期局长吴当杰在院会记者会表示,融资公司法草案开放非存款业务的融资公司得以设立,订立相关条件,也订定业务范围、利率上限、会计制度风险管理等,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资讯应透明化、合理规范催收行为等。

融资公司法草案规定融资公司除经营融资性交易外,得经营融资性租赁、应收账款收买、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业务。

草案规定,融资公司经营融资性交易,以利率计价者,其约定利率应以年利率为准;对自然人为融资性交易,利率不得超过周年百分二十;对非自然人为融资性交易,不得超过周年百分之三十。

此外,融资公司或其受雇人进行催收行为时,不得对客户有强暴、胁迫、侵害隐私权等不当催收行为;违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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