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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法实施周年 妇女团体提出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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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六日电)性骚扰防治法实施届满一周年,现代妇女基金会提出性骚扰案件的判定问题、宣导教育不足、以及救济管道不仅为刑事告诉,仍有相关行政申诉程序等检讨面向,期盼社会建构防治性骚扰的文化,全民共同向性骚扰说不。

现代妇女基金会表示,从司法院九十五年度的判决文,依性骚扰防治法二十五条的判决,共有三十一起;其中大台北都会区十三起,约占百分之四十二。

由于性骚扰案件为告诉乃论,因而在三十一个案件中,有十七件最后撤销告诉;在判决有罪案件中,其中一件以罚金两万元为惩处,其余判以拘役三十天以下共有五件,判处拘役三十天到六十天,也有五件,其余判决为拘役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各一件。

一般社会大众会认为,性骚扰为轻微的性侵害事件而息事宁人或隐忍,甚至自认倒楣,现代妇女基金会推论,愿意提出司法刑事告诉者应为少数,显示仍有众多黑数。

现代妇女基金会指出,就性骚扰案件的普遍存在问题,仍须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处理。在工作上有两性工作平等法;在校园间有性别平等教育法;在性骚扰防治法中,有加害人雇主、警察单位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

性骚扰防治法的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为县 (市)政府,提供被害人申诉或再申诉管道。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诉外,仍有民事告诉及其他行政申诉管道。尤其是各县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必须实施性骚扰争议案件的调查、调解及移送有关机关外,还可依法对加害人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现代妇女基金会认为,性骚扰防治法二十五条:“趁他人不及抗拒与强制猥亵”的判定问题难以界定,刑罚上有极大差异。由于性骚扰犯罪的特殊性,大多数被害人无法提出具体证据,纵使在申诉或刑事告诉后,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失败,更让被害人吃了闷亏或导致严重二度伤害。

现代妇女基金会强调,若要遏止性骚扰问题发生,社会需建构防治性骚扰的文化,让加害人受到惩处,也还给被害人一个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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