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23诬告案”法庭审讯问答摘录 (三)

如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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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讯】3.控方“削足适履”修改控状

审讯进行至29日星期一的下午,王宇一问黄耀宗,控状上指6名学员参加了“2点至3点之间的集会”,但6人中有好几人在下午两点之前已离开现场,仅此一点就可推翻控状。这时,黄耀宗马上脱口而出说要“修改控状”,但被主控官立即打断,说修改控状的事须由他决定。之后,不顾辨方反对,控方还是在法官的支持下完成修改控状,将所谓集会时间改成“11点45分至下午1点左右”,使控状得以继续成立。

法官也问了所有6位辨方证人在修改后的控状下是否认罪,6名当事人都毫不犹豫的做出否定的回答。当事人也表示担心这次修改后,控方在发现不对时,还会有更多的修改要求。事实上,原先的控状早已被推翻,时间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要将一个松散的发资料的事情诬告成“集会”,法律上是很困难的。硬要使其成立时,很多东西都得被扭曲,还不只是时间。

3.1 其中3位被告在2点之前已离开现场

房秀珍:(问黄耀宗) 我记得你在警署调查时,曾告诉我说这是小事,没事的。你叫我查地铁卡离开的时间是几点。我查过了,我上巴士离开乌节路的时间是下午1点16分。

法官:(问黄耀宗)你是否叫她查时间了?

黄耀宗:录口供时,我曾叫她去查。
……

尤欣:控状上的时间是2点到3点,所以我对我离开的时间非常注意,那天(在警署)观看VCD时我仔细看了我离开的时间是大约1点40多分钟,确定是在2点之前。所以我的记忆不会错。因此可以肯定,这个P7不是原始录像带。

黄耀宗:不同意,没有裁减过
……

洪淑沅:你在调查此案时,我告诉过你我在下午两点前离开现场,但你还是控我2点到3点之间,我认为你很不公正。

法官:这跟本案无关, 你陈词时再说。

洪淑沅:(对黄耀宗)我告诉过你我2点左右已经离开了,是吗?

黄耀宗: 想不起来了。
……

3.2 辨方: 表面罪名不成立控方应撤诉, 控方:修改控状便可成立

王宇一:(29日下午盘问黄耀宗)控状上所谓集会是在“2点至3点之间” ,但6人中有好几人在下午两点之前已离开现场,表面罪名已经不成立,你们是否应该撤诉呢?

黄耀宗:(脱口而出)我们要将控状修改成“在12点至3点之间”

主控官:(马上打断)修改控状的事,即便要做也是在这之后由我来决定的
……

主控官:(30日下午控方供证结束时向法官提出)现在提出两点:

a,代号为A的录像带不做为呈堂证据;

b,我要求修改控状,把集会时间改为“11点45分至下午1点左右”。

法官:请提交修改申请。请各方准备明天的(阶段性)陈词。
……

3.3 王宇一: 法官大人,请行使您的监督权

主控官:(1月31日上午)我要对所有的被告修改控状,把时间改到“11点45分至下午1点左右”

王宇一:请提供修改控状的法律依据

主控官/法官:(拿出刑事法典CPC第180条)

王宇一:在CPC180下,允许控方修改几次?

法官:在判决(judgment)之前都可修改。法律上没有说可以修改几次。

主控官:在判决前任何时间都可以修改,法律说有必要时就可修改。

王宇一:那也要法庭认为有必要才行对吗?

法官:显然必须被法庭批准。

王宇一:请问法庭基于什么理由批准控方申请?

法官:这是法庭的斟酌权(rema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王宇一:不方便说是吗?CPC180赋予了控方修改控状的权利,而且在判决前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他的这个权利也受到法官的监督,同意吗?

法官:是。

王宇一:我们已经证明他的指控不能成立,他却来修改控状,“削足适履”使其成立。一个控状成立就成立,不成立就该撤了,为什么要去修改?法官在这个时候不应该行使监督权以主持公道吗?

法官:…这是由他们(控方)做的,主要是修改了时间。如果证据说明你们无罪,你们将被无罪释放。

王宇一:时间改到“11点45分至下午1点左右”,请问‘左右’的区间有多大?

法官: 30分钟

王宇一:这样前后就增加了1小时。但即使这样,他还是找不到我们6人在一起的证据,他是否因此还要再修改控状?我们有什么权利阻止主控官继续这种修改吗?

法官:你根据什么要阻止主控官?

王宇一:不是我,是你。刑事法典第180条赋予法官您权力,对控方修改控状实行监督,您认为法律为什么会赋予您这个权力呢?

法官:若是我,也会修改,否则控状就不成立了。。。修改只要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就可以接受,这里不存在偏见或歧视的问题,…我不认为有不公平的情况。

王宇一: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说得好。但法官您似乎只考虑了他控方的利益。。。如果控状还是2到3点间, 我现在就无罪可以回家了,修改后我还要继续在这里抗辩,你还说没有损害我的利益?

法官: 如果控方不修改,法官也会做类似的修改。

主控官:如果法官认为适当,甚至可以修改为另外一个控状。

王宇一:那就要看什么是你认为的“适当”。。。
……

王宇一:因为修改了控状,我们需要再盘问证人,证明这段时间我们在哪里。

法官:修改时间并没有影响到你们的立场。。。

王宇一:事实和立场是有关系的。但我也不是要重问所有的问题,只重复其中的一些。控方修改后,盘问的重点会发生偏移,我希望再叫证人回来一下。

法官:(表示接受)

主控官:我已经打电话联系证人,他的上司正在找他。。。
……

4.辩方推翻控状理由充分 但法官仍裁定“表面罪名成立”

2月1日上午,在控方供证结束后,法官允许控辨双方做阶段性陈词,辨方6名证人全部做了表述。她们的证据部分事实充分,分析透彻,以雄辩的理由证明此案“表面罪名不成立”,当立即撤诉。同时6名证人也从更宽广的角度讲述她们当天去乌节路分发传单的原因和背景。6人的陈词各自独立成章,合在一起时却自然和谐、一气呵成,展示出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几年来在承受中共和新加坡当局的双重迫害中,不畏艰险,坚持向世人讲真相的动人画卷。各证人的陈词都已在大纪元网上发表。

主控官既没有发表任何陈词,也没有发表对辨方陈词的反驳。

根据辨方所揭示的证人证据疑点,法官有充足的理由推翻控状,但他还是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他以(录像带)“在本质上不是完全不可信”,以及“现阶段不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评估”等理由作出上述裁定,令审讯继续进行。

这时法官问当事人是选择接受“表面罪名成立”的判决还是选择继续抗辩。如选择前者,就由法官做出推论;如选择后者,就要上证人栏接受盘问。

当事人表示,证据不足,法官就会当庭宣布她们无罪。在审讯过程中,法官一直在强调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轮到他作决定的时候,他并不看事实,任由其背后政治力量操控。 面对这样一个毫无公正性可言的法庭,她们无法相信法官会做出合理推论,唯有继续抗辩。

(未完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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