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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换容积 列入扣除额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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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郑姓地主以其所有北市中山区一批精华土地,参与北市府捷运木栅线中山国中站联合开发案,国税局认为,郑明知“非属无偿捐赠”,可取得增加建筑物楼地板面积的利益,却仍依该土地的公告现值四千六百多万,虚报为所得税扣除额,认定郑漏报一千八百多万税额,并裁罚一倍金额,共三千六百多万元,最高行政法院昨判郑某败诉定谳。

近年来,不少大地主以捐购土地抵免所得税时有所闻,但也传出部分人士疑“假捐赠、真逃漏”,引起调查局等机关关注。

1800万→3600万

台北市国税局发现,郑姓地主曾捐中山区土地,参与北市府捷运木栅线中山国中站联合开发案,依签订的联合开发契约规定,其土地移转给北市府所有,属有对价关系的“有偿行为”,即可取得增加建筑物楼地板面积的利益,而非单纯移转给北市府。

不过,郑某在其八十九年综所税申报时,竟依该批土地的公告现值虚列为捐赠扣除额。

郑某否认有漏报税额不法,郑说:“台北市政府捷运局、北市中山地政事务所都认为我的土地是无偿捐赠性质”、“依大众捷运法第七条第六项等规定,取得楼地板面积的奖励,其性质应属‘公权力的奖励行为’,不属于私经济行为的对价关系才对”。

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国税局于法有据,郑某客观上明知该批土地移转是“有偿行为”,仍执意以“对政府的捐赠”行为,即使非故意仍有过失,故判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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