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毕高速大方段7.9交通事故案弄虚作假,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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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0日讯】我叫韦阳,女,1989年5月5日出生,布依族,在校大学生,住大方镇解放街487号,系今年7.9贵毕高速大方段交通事故遇难者韦国刚、杨飞夫妇的女儿。

一、基本陈述:

我父母韦国刚(大方教育局政工股股长)、杨飞(大方职中高级教师),因我在金沙的奶奶病重请假回老家护理老人,7月9日因局、校领导电话通知我父母,要求立即回单位处理公务,我父母接通知后,离开病重的奶奶,立即开家用车赶回大方,中午1:30分左右途经贵毕高速黄泥塘K143公里+410米处被大方县大方镇镇政府一辆挂着贵0F2023的丰田轿车(车内有大方镇党委书记杨超,大方县政协秘书长杨国庆,大方镇星云村村官李鹏)飞速占道撞飞近10米挂在护栏上,至使我父亲韦国刚当场死亡,母亲杨飞被卡在车内,由于当事人报警不及时,错过了抢救我母亲的最佳时机,使我母亲于当天下午4时35分在大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至今,肇事方当事人对我及我的亲属没有安抚慰问,对我父母的后事安葬不闻不问,致使我及我的亲属精神上受到莫大的伤害而难以接受这个现实,我年迈的奶奶因此次事故的发生和大方镇党委政府冷漠的态度悲伤过度又于7月17日去世,祸从天降,家破人亡,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肇事方撞车时车辆号牌为贵0F2023,而后又认定为大方镇政府的贵FA0333的责任主体是谁、驾驶员是何人?众说纷纭,连参与调查的政法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认定。当时县领导对此案提出明确要求,要将此案办成铁案。到2009年7月22日贵毕公路直属大队才下达了毕直公交认字(2009)第000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明确了我父母韦国刚,杨飞无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但我们认为这个《认定书》的得出,在调查办案过程中隐瞒了很多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法乱纪,减少了很多办案程序,避重就轻,从而使肇事者逃避应付的法律责任,想让一个导致两人死亡这么悲惨的恶性交通事故就草率结案。为此,作为一个痛失双亲的孤儿、一个在校大学生在万般无助的情况下,特向县、地、省相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提出申诉。

二、申诉事实与理由

1、按照有关办案规定程序,应提取血液、指纹、毛发、肌肉组织及酒精测试做相应检测确定责任人,而不仅以DNA鉴定结果作为唯一的依据。而《认定书》确认李鹏为肇事车辆驾驶员,理由是用DNA血样鉴定对比得出的结论,交警部门提供的DNA鉴定对比对鉴定意见第一条确定“肇事丰田方向气囊上血迹”支持为李鹏所留,但是大方县人民医院出具肇事丰田车乘坐三人的疾病症明书上李鹏仅是“颈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并没有任何地方出血,而杨超书记和杨国庆秘书长分别有鼻出血和左脚皮肤裂伤,车上任何地方包括气囊上都不可能留有李鹏的血迹,只能留有另外两位领导的血迹的可能。(附李鹏、杨超书记和杨国庆秘书长三人疾病症明书复印件及DNA鉴定文书复印件)而且提血样没有我们直系亲属参与,所以这里面显然就有取样时的调包作假行为,加之目击者笔录没作,仅以肇事车辆上三人的口供和作假后的DNA比对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因此李鹏是肇事车辆驾驶员这一结论的证据不确,也因此不能排除是车内另外的两名领导之一的开车可能,请领导明察。

2、根据肇事丰田车路过大方收费站的时间为中午13:19分,到事故发生地是13:30分左右(这是贵毕大队直属二中队指导员李厚选亲口说的,有录音为证),此段距离32公里,平均时速已达174.5公里/小时,已成倍超速,把我父亲驾驶的下坡行驶的车辆撞退飞近10米,这应该是造成这一事故的重要原因。而《认定书》没有明确肇事车辆是否超速,却把肇事时间却认定为13:40分,这与事实严重不符,110指挥中心的一份报警记录表中已核实处警时间为13:41:42,(附110报警记录表),不可能从发生事故到报警到处警只用1分42秒,就算国际特警动用直升飞机也不可能做到,这显然是有意作假推迟出事时间,回避超速行驶,只认定肇事车辆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占用对向车道,从而逃避超速行驶法律责任。我们要求提供报警时间,以便知道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肇事方当事人是否报警及施救,而得到交警的答复是110报警系统出问题无记录。请领导明察。

3、肇事车辆用174.5公里/小时的速度飞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除仗着挂的警车牌照、坐着县镇领导无人管理外,应该与驾驶员受酒精等麻醉品刺激而胆大行车直接相关,这也是造成这起恶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有驾驶员头脑兴奋才会这么高速行驶。同时临撞车前手脚不灵没有采取刹车等制动措施飞速上坡而将我父亲韦国刚所驾驶的车辆撞飞退后近10米(现场无拖印可证明)。但交警(贵毕二中队)却没有对嫌疑人进行酒精等麻醉品的浓度检测,却推说他们没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嫌不嫌疑是交警的事,所以就没有酒精浓度检测(有录音为证),这分明是回避酒后开车事实,有意减轻肇事者罪责的行为。而事实上当天中午肇事方车内三人是在大方县县城和泰酒店赴宴后驱车上路的。请领导明察。

4、事故发生时我母亲杨飞还活着,失血过多伤势极为严重(现场图片和医院证明为证),但肇事车辆上三个受轻伤的领导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过路的保险公司车上人员和肇事地点一烟农分别报了警。由于报警时间延误,我母亲杨飞错过了抢救时间而导致死亡。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我们要求办案交警提供肇事车辆上人员第一时间报警的有效依据,但至今也没有给我们。肇事车辆上的人员既是领导干部又是当事人,却不依法办事,及时报警,故意拖延抢救时间,致使我母亲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抢救而死亡,天理何在,法理难容。请领导明察。

综上所述,此案从取证鉴定到认定结论违反合法程序,违背了事实真相,与事实前后不符,漏洞百出,自相矛盾,避重就轻,明显存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嫌疑。肇事方只负轻伤从事发至今尚能四处活动,不是主动与受害方妥善处理后事协商解决问题,而是有意回避且拖延时间,到处活动关系。将一宗意外的交通事故弄得扑朔迷离,完全不合情理,其中有何隐情?作为一个被地方党政部门的违法肇事车辆夺去双亲生命的孤儿,特向领导求诉,请领导作主:

一.追究此次交通事故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及办案中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二.督促相关部门实事求是查出这次恶性交通事故的真正肇事者(驾驶员)。

三.督促交警部门调查出造成这次恶性交通事故的全部真正原因和责任人。

四.督促所有事故责任人及时对因这起恶性交通事故给我及我的亲属造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韦阳 叩呈

2009年7月27日星期一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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