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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好文回顧:

配偶的繼承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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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3月07日訊】若一個已婚、沒有子女的紐約居民往生,沒有留下遺囑(Last wills)、沒有生前信託(Living trusts)、沒有與第三人聯名擁有財產(Joint ownership)或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ies),那麼按照紐約州法律,他的配偶會繼承所有的財產。若這位往生的已婚紐約居民有子女,那麼遺產的第一個5萬美元由配偶繼承,剩下的配偶拿一半,子女則平均繼承另一半。

若這個人有他偏好的遺產分配方式,則可寫遺囑、成立生前信託或以指定受益人等方式,來指定遺產繼承人和遺產的分配。

偶爾,有些人決定不讓配偶繼承到他的資產,或是決定給配偶很少的資產。這時,事情沒那麼簡單了,紐約州的法律允許配偶行使繼承選擇權(Right of election),最高可爭取遺產總額(人壽保險金除外)的三分之一。

若希望配偶不爭取這些錢,可請求配偶簽字放棄(Waive)行使繼承選擇權。而通常配偶簽名放棄的條件是:雙方都得簽名放棄針對彼此的遺產行使這個權利。請注意,配偶在放棄這個權利後,通常還可反悔(Revoke waivers)。此外,行使這個權利雖有法定期限,但在某些個案中,紐約州法院可能准許配偶過期行使此權利。

有個實際案例:有位配偶要行使繼承選擇權,於是繼承大多數遺產的第三人(「主要繼承人」)與這位配偶談判,雙方達成金額的協議。最後主要繼承人失信,因此配偶行使該權利,主要繼承人表示這位配偶逾期行使這個權利。結果,原審法院和上訴法院都判決配偶勝訴。原因是,配偶宣誓指出,主要繼承人的前任律師多次表示會依約付款,配偶善意相信該承諾,導致沒有及時行使繼承選擇權,亦即主要繼承人那方有錯在先。

沒錯,紐約州法律重視保護配偶,畢竟夫妻間的扶持,沒功勞也有苦勞。因此,做配偶的要懂得自己的權益,而和配偶談判的那方應保持誠信,以免不必要的紛爭。(註:本文初刊於2013年3月)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 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責任編輯:孫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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