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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避免自家人鬩牆

專欄三年慶,好文回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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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04日訊】防範身份盜用和失財的秘招之一是:請勿隨意挑選自家人擔任你的代理人。統計顯示諸多失財案件的犯案者是自家人,挑選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當然要慎選)反而比較有保障。

多數人偏好挑選自家人(因不敢信賴外人),全家感情好是難得的幸福,可惜,有些人的心會變,面對錢財等利益,有時本來溫和的人也會面目猙獰。因此,我們要避免製造引誘家人貪財、導致感情破裂的機會。

這幾天,我就遇到兩位客戶,對這事有完全不同的態度:

一位很年輕的客戶要指定自己的哥哥當他的財務代理人(agent),來幫忙接收父母贈與給他的大筆財產。我在幫他設計代理人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時,為他挑定了我自己來擔任監督人(monitor),監督人在為委託人(這位年輕的客戶)權益著想下,可以要求代理人(客戶的哥哥)提供具體資料,例如他為委託人提了多少錢、簽了哪些文件等等。我這目的是要保護我的客戶,因為他的父母打算給他大筆財產,而他的哥哥則是會拿到很小的數額。

我向這位客戶說,我只會在他的要求下,才會向他哥哥要資料來做審查,重點是在幫助哥哥嚇阻可能的貪財惡念,以保護客戶權益。客戶笑答:「可以啊。不過喔,我不會需要動用你,哥哥不計較錢的。」話雖如此,但當他代表我的客戶接收財產時,這位哥哥有絕佳的機會挪用這些錢。若不幸發生了,再去追討和爭執就費錢費勁了。而有個監督人制度在,則若哥哥萌生貪財的慾望,也會加強控制這惡念。

跟著,我和一位中年客戶碰面。狀況類似,但他就決定挑律師(一個外人)幫忙處理一些事,他說:「弟弟和我感情好,他也有專業才幹,但遇到『錢』這種事,還是要避開兄弟鬩牆的機會為妙。」

對,我們閱歷、耳聞太多這類不幸的故事了。因此授權給自家人前,還請三思,和律師討論其妥當性,及有無防範自家人為財鬩牆的方案。(註:本文初刊於2012年10月)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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