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不会无视好人蒙冤

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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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绍兴十九年(公元1149年)八月间,发生了一件神佑好人、雷击恶徒的奇异事。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大庾县衙门里一个官吏名字叫黄节,他的妻子人称李四娘。这个李四娘行为不端,与别人勾搭成奸。一天,她趁丈夫外出办事不在家时,带着年刚三岁的儿子,与奸夫一起逃走。途中,小孩啼哭不止。她怕破坏了与奸夫逃跑的计划,就狠心的把儿子丢弃在路边的草丛里,与奸夫逃走了。

有一个人名叫李三,他在路过草丛时,见到有个小孩在地上打滚,哭嚎不止,心中十分不忍,便大声呼叫:“谁家的孩子丢失了?快来把孩子抱走啊!”李三在这里等了很长时间,无人来领孩子。他就把孩子抱回了家,一家人都很高兴。就这样,把孩子养活了起来。

黄节在外地办完公事,回家后,找不到老婆和儿子,十分惊慌,便四处查访寻找。找了许多时日,这天,他突然发现李三正与自己的小儿在一起玩耍做游戏,便立即抓捕了李三,送到大庾县衙。

县衙里负责断案的人,对李三严刑拷打逼供。李三惨苦无奈,只好依从他们的诱供,认罪道:“是因为我没有儿子,所以杀死了黄节的妻子,把她的尸体沉到江里,把他们的儿子偷回家中。现在我被捕获,心甘情愿的认罪伏法。”

县令审视断案文书即毕,准备呈文郡守,建议将李三斩首。

李三戴着刑具,站在大庾县衙厅堂之下,刚刚听完县令的宣判,忽然,阴云突来,雷电交加!轰然一响,李三的刑具自然脱落。他当时脑子一片茫然。堂上的县令,吓得魂飞魄散。过了好一会儿,才清醒过来。县令看到:旁边的负责审理此案的官员,已经被雷击死了;他露出的脊背上,有朱笔字写着:“神不会无视好人蒙冤”的字样。另外有十多个参与此案的吏员,他们头上的帽子或裹巾,都失去了。县令又问李三:“你刚才看见了什么?”李三说:“我当时脑子一片茫然,只看见长官您坐在帐子里,闭着眼睛。”

县令明白了:李三此案是受到冤枉了;自己是失于明察。他当即宣布:李三无罪,立刻释放。

(事据宋人洪迈《夷坚志》)

这正是:
人恶人怕,天不怕;
人善人欺,天不欺。
良善之人,神必佑;
陷害好人,神不许!
善恶有报,必兑现;
为期不远,别着急!

--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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