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強﹕依法保護楊子立的公民自由和安全

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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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21日訊】楊子立,北京大學研究生,現從事軟件編程開發業務。正像大多數人已經知道的那樣,楊子立已於3月13日被北京市安全局逮捕,並且,其夫人亦遭羈押,家中電腦等被抄走。楊子立作為一個有良知的知識青年,長期為中國的農民問題、自由民主問題奔走呼告。其《農民與農奴》、《農民為民主而抗爭》等文章,在網際網絡上長期流傳,並且,在事實的層面上,真實地反映了中國當代的農民問題。可以說,在目前的中國,像楊子立這樣理性、務實並且能夠以研究問題為主的優秀的異見人士,是十分不多見的。所以,楊子立的被捕,讓我們感到非常的惋惜。

在楊子立事件中,我們可以很明顯地感到,國安局(或者是公安局)方面是有明顯的違法傾向的。首先,公安局在執法、拘傳、查抄物品等行為中,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把文字性的說明資料,遞交給當事人或者第三方當事人。在如此長時間的拘押過程中,他們也未給當事人家屬出具拘留證等通知。而法律規定,這些手續,必須在羈押時間開始不多於3天的時間內開始一一辦理和通知的。在一個月的最長拘留期限已經超過的今天,當局不但不釋放楊子立,或宣示羈押理由、逮捕證明,甚至連一紙通知都沒有。這是無法讓人接受的違法行為。按照全國人大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6章第64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59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2章第103條規定﹕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2章第106條規定﹕

「第106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總上所述,我認為國安(公安)部門在執行對楊子立的偵訊、調查過程中,並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本身帶有違法現象。在中國的法律法規建設和法制狀況不斷好轉的今天,仍然出現如此明目張膽的執法部門的違法行為,讓人感到非常地震驚。故此,我要求國安(公安)當局必須著手實行法律程序,對楊子立的家屬進行交待。並且,我倡議北京異議人士立立即多方收集證據,謀求在法律途徑內,為楊子立爭取必要的法律和人道保護。(2001年4月17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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