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拿工簽被驅出加國 大陸外勞上訴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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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去年5月被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驅逐的中國籍勞工楊紫(ZI YANG,音譯),在聯邦法院的上訴於今年4月24日獲勝。去年因急於拿到工簽而遭到的處罰,終於獲得一個公道的裁決。

楊紫2012年8月回加拿大時,學簽和工簽都還有效,她在卑詩省Dease Lake一家親戚開的公司當記賬員,需要講英文及中文國語,需要經常與在中國的供貨商聯繫。工簽到期前她申請延期,因公司沒拿到勞工市場建議書(LMO),申請在2012年12月6日被拒。

後來公司拿到了LMO,楊紫聽說在邊境申請工簽更快,於2013年5月21在Douglas離境後馬上返回加拿大。在入境處,她被至少3名邊境服務署官員面試,官員們檢查了她的手機,打了很多電話後,得出楊紫在工簽過期後,在加拿大非法工作的結論。

結果,楊紫未能在邊境獲得工簽,而是得到了一張驅逐令。她被允許在加拿大買機票回中國。當她按指示去邊境服務署報到時,被戴上手銬,並被關押,直到被帶上飛機。

「這就是邊境服務署官員認為某人做錯了事,比如非法工作時所發生的事。」溫哥華資深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對《大紀元》說,當邊境服務署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做錯了事,就可以阻擋其入境。

聯邦法院法官Sean Harrington認為,法律規定,外籍人士須先有工簽才能入加拿大工作。邊境官員曲解了當時的情況,楊紫是想在邊境申請工簽,而不是企圖無工簽入加拿大工作。因此法官決定取消該驅逐令。

司法系統還當事人公平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對《大紀元》說,很明顯,邊境服務署官員在處理這事時「不夠客觀和公平」。當事人申請工簽,就是為了繼續在加拿大工作。服務署官員懷疑楊紫曾在加拿大非法工作,也無充分的證據。其實找到非法工作的證據不容易,除非是當場被發現,或者雇主承認。

「當事人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但司法系統最終還給她一個公道。」黃國為說。

多倫多資深移民律師Cathryn Sawicki對《大紀元》說:「聯邦法院取消了驅逐令,對楊女士是極好的消息。她的記錄中將沒有污點,只要有LMO,就可以獲得新的工簽。」

李克倫說,楊紫可能已經有了新工簽。因為「在法院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決定後,第二個工簽很少看到會被拒」。

邊境服務署是執法機構

對於邊境服務署的行為,黃國為表示理解。他說,他們是執法機構,「有懷疑就要有行動」。「原則上,他們有權簽發驅逐令。 」

他說,邊境服務署每天要處理的入境人流量很大,「如有懷疑,就要行動。原則上我想沒人可以反對。」如果他們因猶豫而不採取行動的話,反而對加拿大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這個事件中,沒人會被解雇。邊境服務署也不會因此放鬆執法。」

Sawicki認為,楊紫當時就應該留在加拿大境內等工簽申請的決定。「我看到過一些像楊紫這種情況的客戶,在邊境遇到麻煩。」

「必須記住,在境內申請延期工簽,是移民部官員在處理;在邊境申請新工簽時,面對的是邊境服務署官員。」她說,邊境服務署官員是按其所受到的移民法和政策訓練來做決定。這2種官員屬於不同的部,跟從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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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申請工簽快 但有風險

(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楊紫的個案涉及到在加拿大邊境申請工簽的問題。行家認為,這種做法可以很快拿到工簽,但有一定的風險。

在法院文件中,楊紫的代表律師Gordon Maynard說:「在加拿大尋求工簽或學簽延期的人,步行到美國後再回來,這是眾所周知的事。」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說,在入境處申請工簽會很快,如果雇主想外勞很快上班,可以這麼做。「有很多成功個案」。

黃國為說,他的一個客戶是知名羽毛球教練,在加拿大旅遊時被當地一個羽毛球會聘請做教練。「我為其申請到LMO,但第一張工簽只能在海外申請,要等一個多月。」

「後來雇主開車送這位教練去美加邊境,」他說,在加拿大邊境申請工簽,「馬上拿到」。楊紫的情況與這個案一樣,拿著LMO在加拿大入境處申請工簽。

楊紫有學簽,可以合法留在加拿大等工簽審批。她在邊境遇到的麻煩,是被懷疑在加拿大非法工作。楊紫的解釋是,她在工簽延期申請被拒後,只是做義工,不違反規定。即使她有非法工作行為,最多也是在停止非法工作後6個月內不能有新的工簽。

多倫多資深移民律師Cathryn Sawicki稱,楊紫曾申請工簽延期被拒,「當申請人在恢復身份的階段,我會小心處理,因為會較容易出現問題。我會建議客戶留在加拿大等。」

「如果客人不在乎等候,我們不建議到邊境去轉一圈。」黃國為說,入境面對邊境服務署,有機會出問題,因為邊境服務署與移民部「工作態度是不同的」。現在法院判楊紫贏,也只能說明邊境服務署有些官員處理這事不當而已,他們不會因此放鬆執法。

他說,如果真遇到類似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在沒離開加拿大前找到律師,有機會申請獲得暫停執行驅逐令。這樣的話,上訴期間,當事人可以留在加拿大。

(責任編輯:滕冬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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