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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回顧之五 馬普訴俄亥俄州案

非法所獲證據不可用於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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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8月16日訊】(紐約編譯報導)電影《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也譯作「阿蓮正傳」)改編自一個真實的意外傷害案件,片中阿蓮(朱莉婭.羅伯茨飾)從一名重要的證人手中獲得一份偷來的證據,表明電廠總部知道水體被污染的事實,成為獲得巨額賠償的關鍵。這是民事案件中的故事,民事案件中如何使用偷來的證據相當複雜,但是在刑事案件中,非法獲得的證據是不可以用於指控被告的,這一規定起源於憲法第四修正案,通過最高法院的三個經典判例最終形成。

毒樹與毒果

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毒樹與毒果的問題,是指政府在指控中是否可以使用非法獲得的證據,尤其是違反第四修正案獲得的證據?

1886年,最高法院在博伊德訴美國(Boyd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裁定違憲獲得的證據不可用於在聯邦案件中指控當事人。在博伊德案中,博伊德父子公司(E.A. Boyd & Sons)因為建設一棟政府建築需要使用35箱的平板玻璃,博伊德使用庫存中的29箱以後,向政府聲明自己可以免稅進口35箱以補充庫存。政府懷疑博伊德逃避關稅,檢控官從法庭獲得法庭令,要求博伊德出示29箱平板玻璃的收據,博伊德準備了收據交給檢方以後,他被定罪,收據是定罪的證據之一,而且35箱平板玻璃被沒收。博伊德在上訴中指出:1)檢方的所為違反了第四修正案。2)檢方要求他出示證據的做法,違反了第五修正案中「不可自證其罪」的規定。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博伊德的裁決,並指出第四修正案與第五修正案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

在最高法院對威克斯訴美國(Weeks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裁決中,則進一步明確了「違憲(非法)所獲證據不可用於刑事指控」的原則。威克斯在自己的公司被抓,公司位於舊金山,警察搜查時發現了他使用郵件寄彩票(這是非法的),接著警察兩次搜查了威克斯的住所,搜出了很多與指控無關的信件和文件,警方的三次搜查都沒有搜查證。威克斯提起上訴,要求指控中排除無證搜查獲得的證據,並將與指控無關的信件歸還。聯邦最高法院做出有利於威克斯的裁決,並裁定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可以在聯邦法庭上使用,因為非法獲得的證據是「毒樹的果實」。

馬普訴俄亥俄州案

在威克斯案以後,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仍然只適用於聯邦政府一層,沒有對州政府進行嚴格的規定,1961年馬普訴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以後才觸及到州政府。

1957年5月23日,俄亥俄州克里夫蘭(Cleveland)警察接到線人報告,說是在馬普的家裏藏有一名爆炸案的嫌犯。有三名警察到達了現場,馬普太太和女兒住在那裏,警察敲門以後,馬普太太馬上給律師打了電話,然後表示如果警方不出示搜查證就不讓警察進門。警察通知了總部,並繼續對馬普的家進行監控。

三個小時以後,又來了四名警察,馬普太太還沒有來得及開門,警察已經破門而入,同時,馬普太太的律師也到達了現場,但警察已經把持住了入口。馬普太太要求警察出示搜查證,一個警察舉起一張紙表示「這就是搜查證」(假的搜查證),馬普太太將假的搜查證搶在懷裡,但被警察搶回,警察以「爭搶」的名義將馬普太太銬上帶到樓上。警察繼續在現場搜查,但是並沒有發現爆炸案的嫌犯,線人還說現場有賭博用品,警察搜查以後也沒有找到。警察最後將馬普太太的家搜查了一個遍,包括起居室、廚房、地下室都搜查過了,只在一個行李箱裡發現了一些色情物品,行李箱是馬普太太的之前的一位租客留下的。最後,警察以持有色情物品為名將馬普太太抓捕、指控並定罪。

警方在搜查之前沒有獲得搜查證,搜查時也沒有對此進行解釋,但是俄亥俄州高級法院在討論案件時仍然提出有利於警方的意見,主要包括兩點:1)警察並沒有通過殘酷或肉體強迫的方式從被告那裏獲得證據。2)即使警察獲得證據的方式是違憲的,但第十四修正案並沒有禁止使用非法獲得的證據。不過,在裁決中,俄亥俄州高級法院也相信「因為獲取證據的方式,對本案所作出的裁決有可能被推翻」。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如果違反第四修正案所獲得的證據(比如繳獲的信件或私人的文件)可以用於指控當事人,那麼第四修正案中賦予民眾的「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的權利就毫無意義。所以,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區法庭的裁決,認為違憲獲得的證據不可用於指證被告。

艾森豪威爾最愚蠢的錯誤

在馬普訴俄亥俄州案中的首席大法官是厄爾.沃倫(Earl Warren),沃倫出生於加州洛杉磯,1912年和1914年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獲得法律學學士和法學士學位,1938年擔任加州總檢察長,1943-1953年間擔任加州州長,任期內民望甚高,是加州第一位連任三屆的州長。沃倫在1948年開始參加總統競選,但是得票並不理想,他因禍得福,謀得了另外一個職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952年,沃倫被認為是共和黨的熱門總統候選人,但無法獲得尼克松(Richard Nixon,當時任參議員)的背書,尼克松支持另外一位候選人艾森豪威爾(Dwight David Eisenhower),引起沃倫與尼克松之間的不快。事後,艾森豪威爾答應在最高法院為沃倫謀一職位(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這一任職決定宣佈之前,時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森(Fred M. Vinson)突然死亡,文森死亡時只有63歲。艾森豪威爾自然也就順手任命沃倫為首席大法官。

出人意料的是,一向被認為是溫和保守派的沃倫上任以後,最高法院出現多起傾向自由派的判決,以致艾森豪威爾說任命沃倫是自己「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錯誤」。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期間,做出了多項重要的裁定,包括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中裁定公立學校種族隔離違憲、1962到1964年間在多個案件中裁定「一人一票」的選舉投票原則、1964年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確立了媒體對公眾人物時的優勢地位、1966年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確定羈押當事人具有的權利等。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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