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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回顧之六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你有權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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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02日訊】(大紀元紐約編譯報導)20世紀60年代是美國法律援助運動的高峰,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都發生在這一時期,最高法院在吉迪恩案中裁定刑事案件中請不起律師的被告有權獲得政府指派的免費律師,而米蘭達案則裁定刑事案件中被告有保持沉默的權利,這兩個案件中,尤其是米蘭達案對美國的司法體系影響頗為深遠。

禁酒運動與第十八修正案

要想瞭解美國社會與文化,一定要瞭解禁酒運動的整個過程,早在殖民時期,過度飲酒的問題就倍受關注,到1920年1月16日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通常稱為「禁酒令」)通過之前,曾經有過多次禁酒的嚐試。

一般認為,美國在1920年通過禁酒令有多個方面的背景:一是清教傳統。清教徒反對奢華縱慾,主張勤儉節忍。二是受到加強聯邦對社會經濟活動監管的呼聲影響。三是女權運動。女權主義者認為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還有文化上的原因,美國酒精消費群體多為黑人、猶太人、亞裔,而不是文化主流的白人。

在這一背景下,國會在1920年通過了憲法第十八修正案,修正案第一款即規定「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在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所有領土內釀造、出售和運送作為飲料的致醉酒類;禁止此等酒類輸入或輸出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所有領土。」

第十八修正案通過以後,一方面很多存在於灰色地帶的酒精產品仍然存在,甚至是將釀酒原料直接出售,另外一方面出現一些沒有預想到的情況,走私、黑社會、官員腐敗交織在一起。最後,國會在1933年12月6日通過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禁酒令,第二十一修正案第一款即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八條現予廢除」,使得第十八修正案成為美國歷史上唯一一個被廢止的修正案。

審訊「第三度」與法律援助

1928年,總統候選人赫伯特.克拉克.胡佛(Herbert Clark Hoover)在選舉中表示支持禁酒令,但同時也意識到,禁酒令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而且禁酒令可能是導致有組織犯罪增長的原因。當選以後,胡佛總統在1929年5月20日成立了「法律觀察與執行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Law Observance and Enforcement),這一委員會由11人組成,主席是曾經擔任司法部長的威克沙姆(George W. Wickersham),所以也稱為威克沙姆委員會(Wickersham Commission)。委員會成立的目的並不是要廢止第十八修正案,只是想調查清楚犯罪增長的原因,併進行適當的政策調整。
威克沙姆委員會於1931年1月7日公佈了報告(Wickersham Report,稱為「威克沙姆報告」),報告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結論:1)禁酒令普遍被規避,而且被民眾鄙視。2)禁酒令難以執行,執行禁酒令的警察、政府官員腐敗的現象幾乎存在於每一個社區。報告稱「總體上,警察在抓捕殺人犯、銀行投機者、工資舞弊、搶劫等方面是失敗的」。

雖然威克沙姆報告並沒有提出要廢止禁酒令,而是表示要更嚴格執法,但是該報告提出的另外一個問題卻引起更大的關注,那就是審訊的「第三度」(the third degree)。所謂審訊「第三度」是指在審訊過程中,通過給嫌犯製造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來讓對方坦白或認罪,說白了就是刑訊逼供。報告指出,在全美範圍內,刑訊逼供的情況非常普遍,這一結論為以後的法律援助運動打下了伏筆,上期介紹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和這次介紹的米蘭達案,都是在20世紀60年代法律援助運動高潮時期的判例。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

案件上訴人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只有小學文化,1963年3月13日,米蘭達因涉嫌在十年前綁架和強姦了一名17歲的女子(「綁架強姦案」)被警方抓捕,在被警方審問兩個小時之後,米蘭達在認罪協議上簽了字,但他沒有被告知第五修正案的權利。在庭辯期間,檢察官出示了米蘭達的認罪協議作為證據,但米蘭達的律師(由法庭指定的)反對,認為認罪協議不是在自願情況下簽的,應當排除出證據之列。律師的反對沒有生效,米蘭達仍然被判犯有綁架強姦和搶劫罪,每一罪行均被判20-30年。判決後,米蘭達上訴到亞利桑那州高級法院,說的仍然是認罪協議不是自願簽訂的問題,亞利桑那州高級法院認可了法庭把認罪協議作為證據的做法,但重點指出米蘭達沒有要求請律師。最後,案件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米蘭達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比4的結果,推翻了對米蘭達綁架強姦案的判決,並指出,在嫌疑人沒有獲知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權利之前,其簽的認罪協議是無效的。這一判例最終發展為「米蘭達警告」,在嫌犯被拘捕前,或者在被盤問、審問期間,警察有義務向嫌犯宣讀此警告。

最高法院的勝訴並沒有改變米蘭達的命運。從現有資料來看,米蘭達是一個慣犯,在被控綁架強姦案的同時,他還被控在幾個月前搶劫了一位行人。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沒有使他脫罪,因為在綁架強姦案發回重審後,米蘭達的女友成為了檢方的證人,提供了不利於米蘭達的證據,最終米蘭達綁架強姦的罪行被判成立。戲劇性的是,1976年1月31日,米蘭達在一個酒吧中與別人發生爭執被扎死,扎死之後,因為嫌犯保持沉默,警方無法找到證據,最終沒有人因米蘭達的死而被起訴。

你有權保持沉默

雖然大體上一致,但在每個州米蘭達警告的格式都不同,根據1987年1月22日《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紐約州的米蘭達宣言分為四段:

「你有權保持沉默並拒絕回答問題,你明白嗎?」

「你說的任何話將會成為呈堂證供,你明白嗎?」

「在和警察說話之前,你有權諮詢律師,也可以請一個律師來代你回答現在和今後的問題,你明白嗎?」

「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如果你現在找不到律師,你可以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機會諮詢律師。」

「我已經告知了你的權利,現在你願意回答我的問題嗎?」

而且,如果當事人的英語不是很好,警方有義務使用當事人的母語宣讀米蘭達警告,否則所獲得的證詞也是無效的。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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