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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回顧之七 特里訴俄亥俄州案

攔截搜身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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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04日訊】(紐約編譯報導)因為白思豪市長主動撤銷攔截搜身(stop and frisk)政策,以為紐約的攔截搜身會帶來深度爭論的看客沒有看到好戲。從1968年最高法院對特里訴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392 U.S. 1)的裁決可以看出,攔截搜身觸及自由社會的一個核心問題,即甚麼樣的情況算是限制了人身自由(或構成了「拘捕」)?從數據來看,紐約攔截搜身政策確實有一定的問題,因為被攔截搜身的人中有超過80%的人都是完全無罪的。

特里訴俄亥俄州案

俄亥俄州克里夫蘭(Cleveland)警察局探員麥克法登(Martin McFadden)因為抓扒手而聞名,1963年10月31日他在下城巡邏時,在街角看到特里(John W. Terry)和凱頓(Richard Chilton),這兩個人在一家商店附近來回去,不停盯著店裡,然後停下來一起「探討」些甚麼,這樣來來回回五、六遍,其間卡茲(Katz)也加入了特里和凱頓。麥克法登覺得這三個人的行為非常可疑,所以上前亮明身份,並問對方的名字。在三個人喃喃自語時,麥克法登拍了特里的外衣,感覺到外套裡有一把手槍,但伸手去摸的時候沒有辦法把槍拿出來,就把三個人叫進店裡,並從特里、凱頓的外套裡各搜出一把手槍。三個人被帶到警察局,特里和凱頓被控攜帶隱藏的武器。

特里和凱頓要求忽略搜出的槍支作為證據,因為搜查違反了第四修正案。法庭認為,麥克法登搜身的行為不屬於合法抓捕的一部份,但同時也拒絕了被告要求撤銷搜查所獲得證據的要求,原因在於:麥克法登有理由相信特里和凱頓的行為很可疑,所以可以對兩人進行盤問,警員出於保護自身安全考慮,有權利拍當事人的外衣,以瞭解當事人是否藏有武器。

「合理」的攔截搜身

麥克法登的做法屬於典型的「攔截搜身」(stop and frisk),最高法院在討論麥克法登攔截搜身的行為是否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時,討論了兩個問題:

1)甚麼算「拘捕」。第四條修正案規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那麼攔截搜身算不算「拘捕」?最高法院認為:「當警察招呼當事人並限制當事人離開的自由時,就已經是『拘捕』了當事人。」根據這一概念,攔截搜身當然屬於「拘捕」行為。所以當麥克法登攔下特里和凱頓時,就已經構成了「拘捕」了。

2)甚麼樣的「拘捕」算是合理的?合理的拘捕要在警察的安全與當事人隱私保護之間平衡。最高法院認為,只有當搜查是為了保護警察自身安全時,搜查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說警察要有理由相信當事人有武器而且危險時,才能這麼做,而不管警察搜查的目的是否為了拘捕當事人。

根據這一標準,最高法院認為麥克法登搜查特里的行為是「合理的」,因為特里和凱頓的行為是典型的搶劫前兆,任何人站在麥克法登的角度,都會考慮到特里可能持有武器,所以對自己的安全造成了威脅。而且,麥克法登只是搜查了特里的外衣外圍,有理由相信他這麼做是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

紐約攔截搜身的是與非

基於最高法院對特里訴俄亥俄州的裁決,紐約市警察局建立了攔截搜身項目,這一項目見於紐約州刑事訴訟法第140.50款,在2011年,紐約州有68.4萬人被攔截,其中大部份人為非裔美國人或者是西裔。根據紐約市警察局的統計,平均每8個被攔截搜身的人當中,只有1個被控犯罪。

紐約市的攔截搜身政策有過兩次比較大的挑戰:

一次是在丹尼斯訴紐約市(Daniels, et al v. the City of New York)。這一案件中,原告指控紐約市政府在使用攔截搜身時更多針對了少數族裔。丹尼斯案最後獲得和解,紐約市同意採取補救措施,紐約市警察局出台了種族貌相政策(Racial Profiling Policy)。

第二次是弗洛伊德訴紐約市(Floyd v. City of New York)案,這是一個集體訴訟案件,被告包括紐約市、警察局長凱利(Raymond W. Kelly)和前市長彭博(Michael Bloomberg)。紐約布朗士居民、非裔美國人弗洛伊德(David Floyd)是原告之一,2008年2月27日,弗洛伊德在家旁邊走時,遇到了地下室租客,租客把鑰匙鎖在了屋裡,所以向弗洛伊德求助,因為房子為弗洛伊德的祖母所有。弗洛伊德到樓上拿了鑰匙,然後拿下去一把一把地試,試了6把鑰匙才找到正確的鑰匙。但是,在弗洛伊德打開門之前,警察來到了現場,對弗洛伊德和房客進行了盤問和搜身。警察表示,他們攔住弗洛伊德的原因是以為他要入室盜竊,而且弗洛伊德的行為與入室盜竊的人很類似。

2013年8月12日,紐約州聯邦法官謝恩德林(Shira Scheindlin)裁定紐約市警察局進行了不合理的搜查,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同時因為攔截搜身存在種族歧視,所以同時也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謝恩德林法官的裁決分為補救措施和責任裁決兩個部份,紐約市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要求取消裁決中關於補救措施的這一部份,第二巡迴法庭同意紐約市的上訴,同時,第二巡迴法庭還裁定謝恩德林法官違反了法官《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將她排除到案件審理之外。不過,這一做法並沒有挽救紐約市警察局攔截搜身的政策,新任市長白思豪(Bill de Blasio)上任以後,紐約市主動撤回了在第二巡迴法庭的上訴,放棄了攔截搜身政策。

在攔截搜身官司纏身和取消的過程中,紐約攔截搜身的數量急劇下降。根據紐約公民自由聯盟(New York Civil Liberties Union,NYCLU)提供的數據,在最高峰的2011年和2012年,每年有68.6萬和53.3萬人被警察攔截搜身,而到2013年則降為19.2萬,2014年上半年則只有2.8萬人被攔截搜身。同時,從數據也可以看出,被攔截搜身的人當中,絕大部份都是無罪的,2013年和2014年中,被攔截搜身的人當中,分別有88%和92%的人是完全無罪的。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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