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為何拒絕公開3-17歲接種新冠疫苗批件?

整理:千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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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7月31日訊】自2021年6月以來,中國在3-17歲人群中推廣接種三款疫苗,即「國藥北京生物疫苗」、「科興疫苗」、「國藥武漢生物疫苗」。依據相關媒體、單位的介紹,疫苗在3-17歲人群的使用屬於尚未達到上市批准的「緊急使用」性質。

何為「緊急使用」?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瑋在其公眾號發文解釋說,「緊急使用」是《疫苗管理法》規定的疫苗未經上市批准情況下緊急的使用方式。

《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疫苗的建議,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後可以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

上述規定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緊急使用需要首先經過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也就是國家衛健委)「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的建議」,如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並沒有提出建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能自行啟動緊急使用疫苗批准程序;

第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對疫苗的緊急使用;

第三,最終同意緊急使用疫苗的單位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緊急使用的同時需要確定「使用範圍」和「期限」。

然而,經過金瑋律師查詢,並未發現國家藥監局主動公開三款疫苗在3-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同意批准信息。他認為這個情況相當不尋常,因為這三款疫苗在18歲以上人群中附條件批准上市的信息在國家藥監局官網有主動公開,而為什麼在3-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卻不主動公開呢?

為此,2022年2月15日,金瑋律師向國家藥監局申請公開三款疫苗的以下三項信息:

1. 上述三款疫苗在3歲至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全部批准文件或同意文件(包括使用範圍和使用期限)。

2. 上述三款疫苗在3歲至17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全部論證文件。

3.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上述三款疫苗的全部建議文件。

2022年2月25日,國家藥監局向他送達了《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答覆他說:「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不予公開。」

經金瑋律師查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內容分別如下:

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祕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金瑋律師在文中指出,國家藥監局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為由拒絕公開。第十四條包含了6種不公開情形;第十六條包含了兩類不公開情形,因此國家藥監局所列的法條理由其實是一個「理由範圍」;並沒有明確不公開的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而是要申請人自己去推測。他尚未查找到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依據,所以他認為國家藥監局不公開批准文件的主要的理由可能是第十四條所述「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如果真是這個理由,那就讓人不能不生疑了——為何公開合法手續,會危及社會穩定呢?

藥監局指的公開可能危及穩定,是指這部分疫苗副作用或風險信息嗎?如果不是這部分信息,是指什麼其他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社會穩定?

金瑋律師指出:「如前所述,所述三款疫苗的性質是未上市的緊急使用,所以疫苗可能的副作用或者可能的風險當然有可能存在。如果批准文件或者論證文件中描述了疫苗的副作用或風險,當然屬於民眾應當知曉的內容。若能知曉這些信息,民眾才能充分地知道使用疫苗的風險的大小,充分自願地選擇接種還是不接種,醫療機構才能對接種疫苗後的反應作出更為準確判斷,這樣才能使得民眾有穩定的心理預期,讓醫療機構能有更好的掌握應對方法,恰恰有利於社會穩定。而不公開這信息,筆者以為恰恰不利於社會穩定。」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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