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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強:思科案進入最高法院 人權與利益的較量

思科案對美國立國之本的考驗

錢強:思科案進入最高法院 人權與利益的較量
2026年4月28日,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樓。當天,美國最高法院就思科(Cisco)涉嫌協助中共「金盾工程」迫害法輪功學員一案舉行聽證會。(Madalina Kilroy/英文大紀元)
2026-04-30 24:42 中港台時間|04-30 01: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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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4月29日訊】當一宗案件進入美國最高法院,其意義往往早已超越個案本身。正在審理中的思科案(Cisco Systems, Inc. v. Doe I)正是如此。表面上,這是一宗十餘名法輪功學員控告思科公司協助中共建立「金盾工程」、為迫害提供技術支持的訴訟;但更深層次上,它已演變為一場關乎美國國家價值排序的重大考題——當人權與商業利益正面衝突時,美國究竟選擇什麼?

從公開的大量「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briefs)來看,支持方與反對方的立場與觀點可為「涇渭分明」。

商業利益集團的核心焦慮:企業風險

支持思科一方的,主要是美國商會、大型跨國企業、科技產業聯盟等商業利益集團。他們的核心邏輯非常清楚:若允許本案繼續推進,將為美國企業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思科方面甚至明確警告,若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支持原告的裁決維持生效,將「打開閘門,讓美國企業因合法出口標準產品而面臨訴訟」。

這種觀點圍繞的是所謂的商業風險。其核心並不在於否認迫害的存在,而是擔心企業責任邊界被擴大。一旦法院認定:企業明知技術將被用於迫害,仍提供定製化支持,即可能構成「幫助與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那麼未來不僅是思科,更多在全球高風險市場運作的美國企業,都可能因協助威權政權侵犯人權而被追責。

對商界而言,這意味著成本上升、合規壓力劇增,甚至海外市場布局被迫收縮。因此,商業陣營的立場非常直接:優先保護美國企業的全球競爭力與經濟利益,避免司法體系成為企業海外經營的新風險源。

思科的中國教訓:遭卸磨殺驢

然而,若把思科的辯詞放回其在中國市場的真實歷史中觀察,其說法本身卻顯得頗為脆弱。思科當年憑藉中國網絡基礎建設需求,一度在中國市場取得高達約80%的市場份額,幾乎占據主導地位。但後來,在中共長期「市場換技術」、扶持本土企業的戰略之下,華為迅速崛起,思科市場份額一路跌至約1%,基本退出中國核心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結果並不是因為美國人權訴訟造成,而是中共政商模式中一再重複上演的「利用⇒吸收⇒替代⇒排擠」邏輯使然。說得更直白一些,思科失去中國市場不過是中共又一次「卸磨殺驢」,這是中共的「附體」本性所帶來的必然結果。

這種模式並不只發生在思科身上。谷歌退出中國搜索市場,Uber中國最終敗退,三星在中國手機市場幾近被清場,大量台灣科技企業被迫技術轉移後失去競爭優勢,都呈現出類似軌跡。也就是說,真正令外資企業在中國遭遇重創的,往往不是美國法院是否保護人權,而是中共體制本身對外資的結構性利用與戰略性排擠。

從這個角度看,思科以「人權責任將傷害美企海外利益」作為辯護理由,其說服力根本不具備客觀基礎。因為事實證明,即便思科選擇完全配合中共的威權需求,也沒能換來長期商業安全。相反,思科不過是中共迫害法輪功運動中,一個被利用後,沒有剩餘價值的棋子。

AI時代的新底線:企業只是工具 還是權力共犯?

思科案的審理,不僅是歷史追責,也是未來規則之爭。

在人工智能、大數據監控、生物識別與跨境數位治理迅速發展的今天,思科案某種程度上正在為未來全球科技企業劃定底線:科技公司究竟只是中立工具提供者,還是對技術用途負有道德與法律責任的行為者?

如果答案偏向前者,那麼未來任何企業都可能以「我們只是在賣技術」為理由,淡化自己在監控、鎮壓甚至種族迫害中的角色;若答案偏向後者,則意味著美國司法體系將正式向世界宣告:科技與商業利益不能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

美國是否仍願守住立國精神?

與商業陣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一側數量龐大且分量極重的法庭之友群體:國會議員、人權組織、國際法專家、前聯合國反酷刑特別報告員、宗教自由倡導團體、維吾爾人權組織、企業責任監督機構,甚至部分科技倫理組織。

他們共同構築出一條清晰的論證鏈條:

第一,美國國會制定《外國人侵權法》(ATS)與《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VPA),本意就是讓受害者得以在美國法院對參與國際法違反者提起訴訟。

第二,國際法從紐倫堡審判到《反酷刑公約》,一再確認「幫助犯罪者亦須承擔責任」。

第三,如果企業僅因自己不是直接施暴者就可免責,那麼現代大規模迫害體系中最關鍵的技術、資金與制度支持者,將永遠處於法律真空。

第四,美國若拒絕受理此類案件,不僅削弱自身長期宣稱的人權立場,也將向全球企業釋放危險信號:只要包裝成「合法商業出口」,即使協助極權迫害,也可能無需承擔責任。

換言之,支持原告一方所捍衛的,已不只是法輪功學員個體的訴求,而是「美國是否仍願作為自由、人權與法治象徵」的根本問題。

美國建國敘事中,「天賦人權」「宗教自由」「反抗暴政」始終被視為核心精神。從《獨立宣言》到《權利法案》,美國之所以能在全球維持道義影響力,很大程度上正因其長期宣稱自身不僅是一個市場,更是一套價值體系。

如果今天,面對一宗涉及酷刑、宗教迫害與高科技監控的案件,美國最高法院最終主要從企業風險與經濟利益出發,大幅削弱受害者追責路徑,那麼外界勢必質疑:當利益足夠巨大時,美國的人權原則是否也可以被重新定價?

這也恰恰是思科案真正的尖銳之處。

結語

因此,思科案已不再只是法輪功學員與一家科技巨頭之間的官司,而是一面照向美國自身的鏡子。它迫使這個國家重新審視:在利益與原則衝突之時,美國到底選擇什麼?

無論最高法院最終的判決是什麼,但它將清楚告訴世界:當自由、人權與商業利益發生正面碰撞時,美國的天平究竟傾向哪一邊。而這,正是思科案之所以成為「對美國立國之本考驗」的真正原因。

責任編輯:李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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