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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案 壹週刊勝訴 劉佳佳決上訴

2005-11-12 04:2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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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秦裕中/台北報導

前台視主播劉佳佳不滿被壹週刊報導成「最愛吃大香腸的主播」,也認為報導中將她形容成偷人丈夫、性行為開放的第三者是不實報導,訴請壹週刊賠償300萬;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劉佳佳確曾與有婦之夫楊玉田交往,且兩人往來電子郵件也的確提到臘腸等字眼,昨判劉佳佳敗訴。

法官認為壹週刊非惡意

壹週刊在91年間報導劉佳佳涉及破壞友人兄長楊玉田婚姻,劉佳佳認為報導不實,向法院訴請壹週刊賠償300萬,並向台北地檢署控告當時的娛樂組孫姓女副總,孫女被檢察官認為涉惡意誹謗,依誹謗罪起訴。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壹週刊在報導前,已向楊玉田及其家人求證,也依據劉佳佳與楊玉田兩人電子郵件報導,且兩人91年間交往時,楊玉田尚未離婚,法院認為壹週刊已合理查證,未有惡意誹謗的故意,遂判劉佳佳敗訴。

劉佳佳不服將提出上訴

壹週刊昨天發表聲明指出,劉佳佳身為公眾人物,一切言行對社會男女皆有影響,媒體為維護社會倫理道德規範而踢爆楊玉田涉及婚外情,縱使用詞嚴苛,尚在憲法對於新聞自由保障範圍內,媒體何罪之有?

劉佳佳本人則說,「刑事起訴的成立要件,要比民事判賠嚴格許多,既然檢察官都已經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壹週刊員工,事實的真相就已經很清楚了,至於民事判賠結果對我來說就不重要了,因為我要的是真相,不是金額賠償,我將再提起上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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