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彥臣:論全民公決入憲

綦彥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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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訊】【新世紀特稿2006年2月22日】前言:忌諱公決與訓政邏輯

全民公決,在中國的政治理論體系中是一個最深的忌諱。因為,執政黨的政治文化理念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無法實現馬克思所表述的「人人自由」之理想國後,堅定地固守著訓政主義。訓政主義的本質是精英政治,儘管可以改變精英集團之間的組合方式,但它仍是一個不相信民眾自決(即自由)的政治文化。

訓政主義可以堅定宣稱以黨代政,乃至於包裝成「政治的行政化」,用體制內反「多數決」的政治學者如潘維(2005)的話來說:共產黨的未來(繼續)執政合法性不在於直選,而在於建立法治政府,在於建立專業化的現代官僚體系(1)。訓政主義也可在放棄意識形態舊殼後,依託民族主義的隱性多數決,確立所謂的文化合法性,即為既存的政治強勢政治集團尋找歷史依據。

一、訓政的效力到了極限

真地要建立法治政府,必要條件是法律生產的程式沒問題,其邏輯限定又分為兩項:1,盡可能低的(但不一定沒有)利益集團私利介入,基本上不能依執法者上報法規草本來進行形式化微調,以批准法律(條例);2,參與立法的人士能確實地代表民意,基本上認可獨立候選人的存在。

中國目前顯然無法解決以上兩個邏輯前提。換句話說:大量次品法律的存在,不可能生產出合格的政府(及其部門)。

大量法律次品的存在與政府道德弱勢的表現,致使中國底層的社會問題呈現出古典化趨勢。在潘維明確提出執政黨(政府)法治「合法化」的一個多月前,範亞峰引用官方資料,稱:1994年到2004年這十年間,上訪人數增加了4倍,群體性事件發生頻率亦高(2)。在歷史文化寄託之處,人們也不難發現民族主義情緒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化毫無益處。所以執行黨(政府)陷入了兩難境地:不利用,無法在外交上對外以民意施壓;利用它,也可能導致現有政治體系的機械疲勞性斷裂。

二、治黨不如治憲

無論政治行政化,還是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向民族主義退守,都忽略了中國社會目前的前現代政治與古典傳統政治的本質區別:中國從1908年以來,有了憲法概念。

在這快100年的有憲時間裏,憲法的功用始終未被價值化。在技術層面上,訓政主義之行雖說最後得尊重憲法,但它又必然妾化憲法。比如說,目前憲法對共產黨地位「誇張性」表述與其在現實社會中被認同程度之間存在的巨大差距,無疑說明瞭中國作為文化共同體在憲政方面的「營養缺乏」。或者說,「保先」治黨就不如「穩後」治憲。

中共在取得全國政權之前,得以採取武裝割據形式運行一個「准政權」時,也推出過全民公決政治理念。1934年1月,「第二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共17條),其中第14條稱:「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3)

毫無疑問,民族自決權也是全民公決的重要選項。中共取得全國政權後,實施的民族自治也是對瑞金憲法的部分踐諾,儘管全民公決的色彩已經隱藏起來。從1934年的瑞金憲法到1949年的共同綱領,再到1954年以後的各種憲法版本,民族自治原則始終沒有變化過。

總之,有憲法存在就無法排除全民公決作為憲法內容的可能。

三、國際社會的諸多案例

在這種弱憲政即憲法之訓政利益化的情狀下,學術的御用詮釋仍是個偽對策(甚至讓人感到是「知識性羞恥」的一個根源)。反對「多數決」,當然就反對全民公決方式。為了這種反對,站在御用詮釋立場上的,他們(如潘維)只是單向地引述全民公決的前現代性與出現獨裁的案例,並且說現代民主國家不再使用此法,推導出其不適於中國(4)。

實際上,以潘維為代表的這種御用詮釋是站不住腳的。也就是說:在學術上,它是個偽問題;在現實上,它已到了不顧事實的地步。

首先,全民公決並不絕對地導致獨裁與多數人的暴政。比如在巴基斯坦這個政治前現代國家,1984年的全民公決選擇了齊亞•哈克,巴國有了「發展的十年」;2005年4月30日,巴國再以公投方式選擇了政變上臺的穆沙拉夫,此前他坦言:如果人民不選擇他,他可以拱手讓賢。就邏輯發展的現狀看,巴國的民主化程度實在高於中國。這也是中國軍方開明人物劉亞洲敢談軍方可推動(不完全)民主的國際模本。

其次,在重大關涉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大問題上,全民公決仍是政治前現代國家的成本最低、收效最好的決策方式。如1991年8月柯拉松•阿基諾關於菲國是否保留美軍基地,舉行了全民公決,效果良好;又比如2004年8月委內瑞拉關於總統查韋斯是否完成任期問題,舉行了全民公決,結果查韋斯獲勝,委國的公決結果得到了國際觀察員的認可,卡特中心對委國選舉委員會也表示了祝賀(5)。

再有,稱言成熟民主國家不喜歡使用全民公決,也是個忽略少數的說法。不必引述頻繁使用全民公決方式的瑞典案例,只看法國就知道了:從1958年9月份戴高樂關於新憲法的全民公決到2005年5月份關於歐盟憲法的全民公決,其間法國共計有10次全民公決。平均不到5年一次。與法國否決歐盟憲法相對應的案例是此前西班牙對歐盟憲法公投的結果——承認(批准)歐盟憲法,此舉被其首相薩派特羅稱為「開啟了強大、團結和繁榮歐洲的大門。」

之於中國,過分誇張地宣傳「全民公決與正義無關,導致獨裁或多數人的暴政」已經毫無意義,相反會使社會矛盾越積越多;同時,在社會矛盾複雜化的情況下,政府職能必然回應性擴張,不可能建立標準的法治政府。反過來說,為了讓社會公眾合理表達自己的意向,讓不同的利益集團公開地站出來說話而不是立法尋租,全民公決是必選擇的方式。最直白地說:至少全民公決是農民起義(工人暴動)與「文化大革命」的替代品。

四、體制內精英是有所醒悟的!

從1908年中國第一部憲法到今天,快100年了,中國還處於憲法被虛置的狀態。至於,議憲、修憲仍然是一個諱莫如深的「敏感問題」。在2001年,中共建黨80周年之際,體制內開明派元老李普先生曾撰文,熱切希望中共十五屆委員會能以憲治國,他說:「中共是執政黨,我希望中共中央勇敢地站起來,也來議憲、修憲、行憲。」(6)

時過5年,修憲之行未見一絲。豈不可悲!為了政權的穩定比如「防堵顏色革命」,就要採取回避憲法責任問題(如到現在仍無新聞出版立法),這在技術層面有情可原,但在價值層面已經把中國問題推向古典崩潰的邊緣。一方面,底層社會利益大面積、深程度地受到剝奪,因此群體事件不斷;另一方面,為了所謂的政權穩定,不惜借助公權力全面對自由知識份子開戰,造成了更緊張的精英集團之間的緊張關係。

如此者,中國甚危!!

五、結語:催生《全民公決法》

為了緩解社會壓力,避免古典式崩潰對整個社會造成災難性傷害,那麼,議憲、修憲、行憲已經勢在必行,將全民公決方式引入憲法將是中國社會自1908年以來的一次實質進步。

在全民公決方式入憲後,再依據《立法》確立《全民公決法》必然為中國社會和平、理性地向民主社會過渡,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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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香港《鳳凰週刊》,2005年11月25日(第36期),瑪雅《中國民主的三個視角、三種表述。--三位北京學者訪談錄》,三位學者分別為:房甯,社科院政治所研究員房甯;潘維,北大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楊鵬,體改研究會特約研究員。
[注2]香港《鳳凰週刊》,2005年10月15日(第29期),範亞峰《治理群體性事件需要憲政新思維》。
[注3]見《中國近代憲政史》P342,殷笑虎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注4]見《南方週末》2000年8月29日,潘維《全民公決的歷史流變與邏輯困境》。
[注5]見《中國日報》2004年8月16日報導,《委內瑞拉全國選舉委員會宣佈查韋斯贏得公決》。
[注6]見《風雨同舟》2001年第6期,《還要走很長的路--一個老共產黨人的真心話》。

(2/22/200613:16)

來源: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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