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民黨代主席郭泉致國家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的公開信

郭泉:探討「徹底解決文革思維下經租房問題」的策論(上)

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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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訊】尊敬的國家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先生

兩位領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會議確立了「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本人從2007年11月14日起,先後就「科學發展」、「和諧社會」兩個主要方面在國內、國際事務的思考和運用,向兩位領袖寫過五封公開信。

雖然兩位領袖沒有直接給我回信,但兩位領袖以其他方式表達了對我長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條件下多黨競選的民主政體」、「企業一次性買斷工齡問題」、「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問題」、「21世紀中日關係新思維」等問題的高度關注。

特別讓我欣慰的是我關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買斷工齡問題」和「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問題」在發出公開信後一週內,國家有關部門均派出了調查人員深入瞭解情況。在此,我代表我長期效忠、服務的千百萬「企業斷友」、「復轉軍人」感謝兩位領袖的體恤和幫助。

去年12月,全國千百萬「一次性買斷工齡職工」、「復轉軍人」、「失地農民」、「民族商人」組建中國新民黨,並推選我為代理主席。中國新民黨致力於尋求適合中國國情的 「多黨民主競選道路」,「提倡人民有權組黨並競選,努力建設全民福利條件下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中國新民黨的宗旨是「祖國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消滅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專制制度」。

民主黨,就是主張讓人民當家作主的黨。中國新民黨就是這樣一個愛國親民的民主黨。今天,我代表中國新民黨接受全國「經租房」維權群眾的委託,向兩位領袖致信,要求徹底解決文革思維下的「經租房」問題。

「經租房」 維權群體是我長期關注、研究並積極協助的另一個人數更為龐大(初步統計是4000萬)的維權群體。現將我這幾年來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調查報告和對策研究,向兩位領袖作一個匯報,並從社會和諧、人民幸福這一根本出發點出發,在以下六個方面,實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論。

一、什麼叫「經租房」

二、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三、在「經租房」問題上「文革」還沒有結束

四、為什麼到21世紀了還要執行「文革」的罪惡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間,究竟誰該聽誰的?

六、什麼叫「以人為本」、什麼叫「執政為民」?

執政黨對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裡的選票從很多要求執政的政黨裡選出來為人民服務的公僕。

這個公僕之所以被人民選擇出來,是因為這個政黨的方針政策在一個特定的時期和條件下,可以作大多數國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個穩定的、和諧的社會環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數不斷提升的經濟、民主生活。這樣的一個生存狀態的必需條件是: 公平、信用、積累財富的延續性。

所以,任何一個政黨都必須在這個層面進行比拚。政黨競選,其實就是各政黨競相取悅於民的一個承諾過程。人民評判各政黨的承諾及其兌現的可能性,最後用手裡的選票選擇出一個最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黨來做公僕。

被人民選出來執政的政黨的執政期間,其實就是對競選承諾的兌現過程。一屆任期結束,任期內無論兌現的好壞,都必須接受新一輪的人民選擇。人民手裡的選票,才是使得人民當 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任何政黨都必須屈服於人民手裡的選票。

但是,中國人民在中國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於執政黨的事情,人民毫無辦法,只能用怨毒的話語和目光詛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車裡,在網絡上滿目所視、充耳皆聞的都是這樣的同一個詛咒。

電視劇《裴家大院》的劇終挖出了祖宗的鎮宅之寶——傳說中的「金銀財寶」,打開一看,裴大爺連聲讚歎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來所謂的「金銀財寶」就是一塊上面刻著大紅的八個字的普通石頭:家無孝子、片瓦無存。

現在,我長期關注、研究並積極協助的全國4000萬人的「經租房」維權群體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們「片瓦無存」的原因,並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為本」的專制政策。

一、什麼叫「經租房」

1949年,共產黨的軍隊徹底打敗了中華民國的政府軍,從而顛覆了中華民國。當時,由於共產黨長期是一個革命黨,1949年前根本沒有參與過國家的國民基礎建設,所以,當共產黨的行政人員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大批進駐城市後,城市住房十分緊張。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關於動員私有空房出租的問題的決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聯合辦公)。內容如下:(1)召開房主座談會只是講解政策進行動員,願否出租以及租給誰,由房主自己考慮並選擇,房管局不予介紹房客;(2)對每個房主召開座談會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時間不要過長,並派政策水平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經完全無法解決住房短缺這一非常現實的社會問題了。

為了緩解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當時的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了一份名為《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的文件,提出對城市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過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難;三、租金混亂、欠租情況多;四、二房東(房屋中介)多,從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佔有制與社會主義建設之間矛盾日益尖銳」的極左結論,因此決定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這份文件說,經租房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其設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國家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超過一定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後,全國各地都制定了經租房地方規範。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對私有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幾個具體問題政策的規定》,規定了納入改造起點為:出租房屋夠15間或總面積達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納入「社會主義改造」之列。但由於 「改造」沒有對如何贖買及一定時期為多長做出具體規定,也就沒有觸及到房地產所有權變更。房主按月可領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時留有一定面積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動員全社會力量,希望全國有多餘房屋的城市居民將自家超過自家使用面積的房屋拿出來替政府排憂解難,並出台了強制性規定,例如: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員會第二十三次行政會議通過《北京市私有房屋暫行管理辦法》,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應該將可供住用的空閒房屋出租。如無正當理由而閒置不出租時,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勸令出租。必要時,經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強製出租。」

各城市在確定「改造起點」(自家使用面積)的標準也不一樣,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他大城市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鎮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廣播報紙等媒體上進行了廣泛動員。全國各地廣大的愛國居民為了響應政府的號召,紛紛將超過自己使用面積的多餘的房產拿出來替政府解決困難。

1958年,為了加強對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國家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租金,統一經營出租管理,定為統一國家私人經租房產。按當時的做法,把城市裡的私有房產分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超越「改造起點」(自家使用面積)以上的,即由政府經租。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經租房的經營,如管理、收租、修繕等,並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發給經租房的業主。

私房主與國家簽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經營租賃合同,僅僅就是經租,而並沒有什麼其它含義,也不涉及到產權變更。所以當時有多餘房產的全國城市愛國居民紛紛響應了政府的號召,為政府解決困難而出力。

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全國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積或未出租空關房、代管房,甚至連自住房全部被納入改造。當時,有的房屋業主,被強行擠占騰讓或責令搬家,有的赴外學習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國家,失小家」。無人看房者,遭破門而入連同傢俱納入改造。最終家小只有棲身之地或趕出家門,至今漂泊租房為生,背井離鄉者,淪落到有家無處歸之境地。由於私房改造,很多普通的城鎮居民失去生活來源,無法聊生。

那是一個閉嘴屈從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將人身災難惡夢終身的「尖銳的兩條道路鬥爭」的火紅年代。

當時我國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產占總房源的53%;上海占66%;蘇州占86%;全國被經租的房屋達1億多平方米,涉及62.41萬戶。北京經租房共有24萬間,380萬平米,占當時北京住房總數的40%左右,涉及6千戶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動員把多餘的房屋拿出來出租,不少人有過顧慮,許多地方政府便給房主做工作,讓他們放心不會剝奪他們的財產。於是響應者越來越多,結果1958年許多城市的大部份私有房屋被納入經租範圍。【註:這只是1958年的統計。不包括1966年文革紅衛兵搶奪的大量的經租房,經租房維權人士稱之為「文革產」。】

1958年始,政府接管經租時,與產權人簽訂有「經營租賃契約」(現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檔案中),而非買賣契約,且有關房地契證明仍在私人手中。這足以證明當時政府並未將經租房產收歸公有。

隨後,中共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對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關於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工作的聯合通知》、1963年《關於對華僑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關於對港澳同胞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規定:「經租的辦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數量達到改造起點的,即將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國家統一經營,在一定時期內付給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這個文件並沒有提到經租房的所有權發生變化。

但是,在9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時答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收悉。現在答覆如下:

根據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和1964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屋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的規定,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辦理領取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目前國家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如果廣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門規定必須辦理這種公證手續,則可以辦理繼承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對於公證費徵收標準,請你院或廣州市公證處與有關部門研究商定。此復。

這就是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1964年9月18日)。這個批復現在也被很多人稱為1964年9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復》。

這個批復是極其違法的,而且最荒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用批復的方式將人民的財產收歸國有,而根本沒有經過任何形式的利益方面的聽政會和雙方談判。所以,這個法律文書是完全的「霸王條款」,是赤裸裸地對人民財產的剝奪。

到了1966年,不僅經租房的所有權被中共政府剝奪,文革爆發後,連經租房的定租也全部停發了。甚至,不少房主被從自己的自住房裡轟了出去,使不少經租房主流離失所。

50年來,經租房主從來沒有辦理過這些房屋產權的轉移出讓手續,他們仍然是其被經租房產的合法業主。一方面,中共政府非法不再發錢給經租房主並且把所有「經租房」全部收為國有,而另一方面,所有「經租房」的業主都繼續持有「經租房」的產權證書。

這一狀況,不可避免地為當今中國帶來了大量複雜的歷史遺留問題。對當今的執政黨——中共來說,如何正確面對歷史問題,如何為歷史罪惡「埋單」,這是檢驗執政黨是否愛民親民的唯一標準。

近十年來,全國「經租房」維權老人稍有文化者都寫了文章要求政府退回「經租房」。但是他們知道寫文章沒有用。一些老人在臨死前,手裡都攥著50年代共產黨政府頒發的《房產證》。他們臨終前,最不能釋懷的就是祖宗的家業他們沒能保得住。於是,他們中的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後幾年,拖著風燭殘年的身軀,來回進京上訪。他們都撐著一口氣來爭取自己的財產權。他們不屈不撓,他們被抓被關被打,但是他們堅定一條信念,那就是「一定要為祖宗的基業討個公道」。很多長期吃米的南方的老人到北京上訪,耗勁了錢財,開始倔強地啃起了北京的燒餅,吃不起菜,就咬搾菜和蘿蔔條。

儘管他們知道,他們會死在這條維權的路上,但是他們堅持為了祖宗的房產而奔走呼號。好在現在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組成全國聯動的「經租房」維權群體接過了這一永不放棄的歷史接力棒。

二、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建立一個受到法律限制,並最終對人民負責的公共權力來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是社會穩定和諧的根本保障。

但是,我們在第一節《什麼叫「經租房」》的介紹裡,根本看不到政府對人民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在那個時代對人民私有財產的剝奪時刻都在發生,一切都假以「社會主義改造」的名義。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中國共產黨認為財富私有的社會制度是不好的,於是,中共開始做起了「社會醫生」。但是,中國共產黨忘掉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所有的病人都希望大夫讓自己變得健康起來,而不是讓病人更羸弱或死亡。在私有房屋問題上,顯然中共採取的是剝奪的方式,這種方式只能給人民帶來痛苦和壓抑。中共當時應該做的是發展經濟,建設更多的房屋,養活更多的人,讓所有的人都有幸福的家園,而不是「損有餘,以補不足」。 好醫生是不會這樣做的。

唐名醫孫思邈《千金方》裡有一段話是介紹什麼才是好醫生的。他把好醫生稱為「大醫精誠」。 孫思邈寫道:「 凡大醫治病,必先安神定志,無慾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若有疾厄來求救者,不得問其貴賤貧富,長幼妍蚩,怨親善友,華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親之想,亦不得瞻前顧後,自慮吉凶,護惜身命。見彼苦惱,若己有之,深心淒愴,勿避嶮巇、晝夜、寒暑、飢渴、疲勞,一心赴救,無作功夫形跡之心。如此可為蒼生大醫,反此則是含靈巨賊。」

執政也是如此!執政者,必須是蒼生大醫、天地公僕。任何屬於「含靈巨賊」的執政者,都將被人民識破,任何來自強權的對人民財產的剝奪,都將在不遠的將來受到人民的清算。

來自專制強權的剝奪,就如想要一隻梨子,卻砍倒整棵梨樹,這是一種只知道結果而不懂得效益的制度,更何況任何歷史的最終勝利者總是人民。這是一條顛撲不破的真理。任何一個建立在對人民財產剝奪基礎上的專制集權政黨,都逃脫不了這一歷史命運。

現在,到了對「經租房」這一特大私有財產剝奪罪行進行深刻反思和徹底清算的時候了。當年的第一代「經租房」業主已經去世大半,現在第二代、第三代都在期待著中共政府歸還祖業。

中國古訓有「祖宗基業,寸土必爭;家無孝子、片瓦無存」,請兩位領袖能多想想中國人的傳統美德。我們都是中國人,我們胸膛裡跳動的是中國心!

中國人,這三個字,不是一個生理學或地理學概念,而是一個文化學概念。

既然在那個時代,一切對人民私有財產的剝奪都假以「社會主義改造」的名義,那麼我現在來和兩位領袖共同研究一下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1952年底,毛澤東提出了中共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即:「黨在這個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從總路線,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主義改造的三個對象是: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也被統稱為「三大改造」,其中並沒有城市「經租房」。

經租房的對象除了極少數佔有大量的房地產業的公司、大資本家外,大部份都是城鎮的普通勞動人民。

但是,1956年中共對城鎮的普通勞動人民的私有房產也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就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了。

一個政策若以犧牲勞動人民利益,剝奪勞動人民財產為目的,這個政策必然是害國、害黨、害民的政策。民為國之本,損害到民,豈由不損害到國?對經租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講就是這樣的一個剝奪政策。

在農村,打土豪分田地,在當時還是能得到大多數人的理解的,但是,在城市裡剝奪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在任何時代都是不得人心的。

中共對於私人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是在「三大改造」完成後,鑒於國家社會主義生產建設的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矛盾而展開的。中共政府不積極建設住房,卻把目光盯到了城市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上。例如,我查到了在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中有「利用私房這一筆巨大的社會財富,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字樣。這簡直就是強盜邏輯了!天下哪裏會有這樣的政府?自己不去創造財富,相反卻剝奪黎民百姓呢?

中國的老百姓是最善良、最老實的,退一步海闊天空,就算只是「國家經租」( 表現形式是由國家替房主

進行統一租賃、統一維修、統一定價的國家經營租賃行為),人民也是能夠理解的。這畢竟有房主與國家主管房屋的部門簽訂的「同意由國家經租的書面申請」為證,況且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

但是,誰會想到中共政府會在未來的幾年裡把人民自願交給國家解決住房困難的「經租房」全部沒收呢?而且還是用一個未經討論、未經談判的政策來剝奪的,這甚至在當時都是違法的。因為,變更財產所有權必須經過合法的法律程序。

當時的人民為什麼會對當時的中共政府這麼麻痺呢?理由有三:

一是,中國人民對中國共產黨的熱愛;

二是,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所進行的「公私合營」,是將工商業主私人佔有的除「生活資料」外的「生產資料」的產權進行定價贖買。這個事情傳達了一個「錯誤」的信息,即私有房屋是「生活資料」,不是「生產資料」,不會被「社會主義改造」。本來這個信息是正確的,但是,後來中共政府錯誤地把本是「生活資料」的「私房」當成了「生產資料」,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把人民的私有財產「改造」到了政府的口袋裡。

三是,1957年6月毛澤東先生在一屆全國人在第四次會議周恩來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初稿)上,在幾處提到「社會主義改造」的前面都加寫了「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九個字。(毛澤東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講社會主義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等字為宜,以區別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澤東)

鑒於以上三種情況,全國各地城市居民把私有房屋交給政府「經租」。

其實,在這一點上毛澤東是正確的。他認為「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對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不是生活資料。也就是說,毛澤東曾試圖糾正對「城市私有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提法。

但是,從1956年1月18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到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再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1964年9月18日),中共政府有關部門一直混淆了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這兩個很重要的概念。

雖然1956年1月18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規定,「對私有房產的社會主義改造,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但是1958年對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是將「私人房產的使用權」進行了由國家統一經營的「徵用」。即由國家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統一經營管理、統一修繕維護、統一價格的國家經租行為。房契藍圖蓋上了「國家經租」四個紅字。1958年「國家經租行為」只是進行了「經營方式」的「社會主義改造」。物的所有權即房產權並沒有轉移。

但是,一切的罪惡從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開始了。這一文件其中有一句話,幾十年來一直深深地刺痛著全體「經租房」維權人員的心,即「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邏輯中,開始經租時即已從原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權,付給原房主的固定租金是國家給予其的補償。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搞錯了一個概念,即「所有制」不等於「所有權」。所有制是對一個國家、組織的經濟制度而言的,例如中國是個社會主義所有制(公有制)的國家,但是不代表中國人民不可以擁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所謂的「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並不一定意味著經租房所有權也應於經租開始後逐步(而非即時)發生轉移。

那麼,對「經租房」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應該是什麼呢?這一改造,其實就應該是由國家來經營租賃,把房子收過來,由國家把它租出去,然後統一分配使用,國家來修理和維護。私有房主就簽一個合同:我自願把位於某地某地的房產交給國家經營,也就是委託給政府統一經營。然後政府負責修繕,安排租房子,60%-80%的房租給政府,20%-40%的房租給經租房業主。這時,經租房業主就沒有經營權了,只是財產的獲利權(分享房租)。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裡的觀點,是極其錯誤的,必須加以糾正。

三、在「經租房」問題上「文革」還沒有結束

中共政府從1949年以來,就不斷地從「制定憲法」到「藐視憲法」,最後發展到「踐踏憲法」,伴隨著這個過程的是不絕於耳的蒼生百姓的哭嚎哀慟。

只要我們研究同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政策,我們就會發現,中共的政策總是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而且中共的政策變化之快讓人覺得兒戲。

歷史上,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憲法完全一致只在1949年正式執政前。

1949年8月11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關於城市房產、房租的性質和政策》一文中指出:「舊私有房屋來說,其所以不能和農村中的土地問題一樣處理,是因為這兩者的所有權關係,從而產生的這兩者的剝削關係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裡私人房主對房屋的佔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質,而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這種資本主義性質的房屋所有權,應當和其他官僚資本以外的私人資本的所有權一樣地受到保護……綜合起來說: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於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和房租的政策,採取如下的原則:一、承認一般私人所有的房產的所有權,並保護這種產權所有人的正當合法經營;禁止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任意佔用私人房屋。對於官僚資本的房產,在調查確實後必須加以接收;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的房產,經政府依法判決,則加以沒收,屬於人民民主國家所有。 二、允許私人房屋出租,租約由主客雙方自由協議來訂立。 三、主客雙方都應當遵守所自由議定的租約。 四、人民政府有權保護城市的房屋,並督促房主進行必要的修建,不能聽任有用的房屋拆毀、倒塌。對於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政府並要按累進制分等徵收一定的捐稅。 人民政府的這種關於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暫時的,而是要長期實行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夠的房屋可住。 今天國家的資財主要是用於進行人民革命戰爭和用於恢復和發展生產,不可能投下大量資本來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勵私人資本來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資本願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須保護房屋的所有權並允許其正當合法地租賃,讓資本可以週轉,房主有利可圖。」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以前的建國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其中第三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

從上述兩個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此時的共產黨政策和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關於私有財產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到了中國共產黨執政後幾年,情況就發生了變化。

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條中,就分別規定了「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

但是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所進行的「公私合營」,是將工商業主私人佔有的除「生活資料」外的「生產資料」的產權進行定價贖買。這一「贖買」政策,使得資本家喪失了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只能獲得少得可憐的「定息」。就是這個「定息」到1966年,也全部停止了。

中共政府還無視「1954年前後經政府審核後頒發的合法的房地產所有權證」這一根本事實,無視1954年頒布的憲法中關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的規定,於1956年5月18日,悍然出台了當時的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將全國經租房業主推向苦難的深淵。以後不同歷史年代對經租房政策的解釋,也都違反了憲法中的私有財產保護規定。

1963年,四清運動爆發。四清運動是指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國城鄉開展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開工作會議決定在農村開展以四清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5月,毛澤東在杭州召集有部份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大區書記參加的小型會議,制定出了《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 「前十條」)。5月20日,中央把它作為指導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綱領性文件在黨內傳達。「前十條」對農村形勢作了「左」的估計,認為中國社會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尖銳的階級鬥爭情況,資本主義勢力和封建勢力正在對黨猖狂進攻,要求重新組織革命的階級隊伍,把反革命氣焰壓下去。文件傳達毛澤東的話說,如果不抓階級鬥爭,少則幾年、十幾年,多則幾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現全國性的反革命復辟,馬列主義的黨就一定會變成修正主義的黨,變成法西斯黨,整個中國就要改變顏色了。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又討論制定了《關於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一些具體政策的規定(草案)》(「後十條」)。「後十條」貫徹「前十條」的指導思想,強調「以階級鬥爭為綱」。11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印發和宣傳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問題的兩個文件的通知》,規定將兩個「十條」印發全國農村每個支部,並在黨內外宣讀。此後,各地在試點的基礎上、在部份縣、社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

四清運動的內容,一開始在農村中是「清工分,清帳目,清倉庫和清財物」,後期在城鄉中表現為「清思想,清政治,清組織和清經濟」。四清運動對於解決領導幹部中存在的作風問題和經濟管理方面的問題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把多種性質的問題簡單歸結為階級鬥爭或者是階級鬥爭在黨內的反映,致使不少基層幹部遭到錯誤的處理和打擊。

四清運動,實際上為「文革」的發動作了準備。

四清運動表現在「經租房」問題上的突出表現是: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國務院1964年1月13日批轉)

這個報告說:「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有些房主認為房屋由國家經租還沒有過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屬於個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夠為理由,要求退還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難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強收房租,逼迫住戶搬家,強佔房屋,破壞房屋。這些情況,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著尖銳的兩條道路的鬥爭」。

中共政府通過這個文件,把房產所有人合法維護私有財產的合法行為,定性為「私房改造中存在的尖銳的兩條路線的鬥爭」。

從此,中國人民誰想要自己的私有房產,誰就是階級敵人,就是「反攻倒算」,就是「你死我活」的「尖銳的兩條道路的鬥爭」,即「階級鬥爭」。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時答覆:「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

從以上事件中,我們在看到公民私有財產被逐漸剝奪的過程中,根本看不到憲法的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相反,我們只看到中共的政策在踐踏憲法。

國家經租房的業主就因為64年的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文件的宣佈,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1966年文革爆發,又來了一個「消滅剝削」的制度,於是,所有社會主義改造的「定息」全部停止,人民不僅喪失了一切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最後連定息、定租都完全喪失了。

1966年文革開始。中國進入了剝奪一切私有財產的非正常狀態。社會上的私有房地產一律被收歸國有。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沒有任何人敢於為自己的私有財產辯護。

紅衛兵「革命小將」貼出勒令狀,讓所有私房主在規定的期限內上交房地產所有權證及房地契等材料,否則格殺勿論。從那時起,經租房主的私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私有財產的證據被侵吞。當時「祖國山河一片紅」,沒有一片瓦是私人的,許許多多的人家被抄,私人連自己住的房屋都要向政府交房租。

為了配合「紅衛兵」小將的革命行動,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即《中發(1966)507號文》。文中這樣說:「最近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在有關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提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採納辦理。……(二)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資方代表一律撤銷,資方人員的工作另行安排。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前,暫停支付。」

根據中發(1966)507號文精神,建設部國家房產管理局把對「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擴大到了「經租房」業主的頭上。

建設部國家房產管理局在(1966)國房局字第77號《關於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的意見》中對江蘇省建設廳的答覆批示如下:「我局接到東台縣房管處電報一份,請示兩個問題:(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暫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暫停支付,少數改造戶的生活困難問題如何解決,由民政部門按月補助還是由房產部門發給生活費用。現將他們的請示告你廳,請研究處理。我們意見: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後,對少數改造戶的生活困難問題,最好與民政部門聯繫,由社會救濟解決。」

該文件發佈後,經租房主收取的定租隨即被暫停支付,一直停到現在。

中國新民黨認為,中國必須立即支付按現在貨幣價值兌現的全部「定租」和利息。

因為,從1966年的這兩個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經租房定租是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

但是,時值今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也沒有討論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問題,就更別提「取消定租」了。

1976年,慘絕人寰、滅絕人性、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全國人民的苦難聲中和血淚控訴下終於結束了。

文革結束後,當時遺留的許多問題,經過30多年,基本得到解決,但仍然留有尾巴。

雖然,中國共產黨否定文革,但是,中國共產黨只對中共對公民進行的政治迫害進行了「平反」,卻對千百萬人因為文革而家破人亡、死於非命的經濟賠償閉口不提。

在文革中被收歸公有的原私人房產中並未全部返還,包括被經租的部份,遲遲未能得到解決。

更有甚者,文革結束到現在,中國政府還在執行文革對「經租房定租暫停支付」 的強盜政策。

文革後,中共為了其統治地位不因為文革而動搖,出台了落實私房政策,部份長期流離失所、淪為無房遊民的經租房主得以回到房產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份自住房屋,但政府到今天沒有歸還被經租的那一部份私房,也沒有支付過一分錢的「定租」。

數以億萬平方米的「經租房」被政府撈進了口袋,每年數以百億、千億的「經租房租」全部算成了政府的GDP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長達幾十年的福利分房時代,我國各地都規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個世紀後,當絕大多數城市居民住房條件都大大改善時,經租房主及後代的住房條件卻往往是最差的。

直到今天,由於經租房主與房管局之間沒有發生過一分錢的買賣關係,所以它的的私產性質是勿庸質疑的。

那麼,現在中國政府是如何在文革結束之後,仍然繼續文革的思維和政策來剝奪全國廣大「經租房」業主的大量私有財產的呢?

「經租房」即使是在文革也沒有被確定為「國家所有」,只是說「定租暫停支付」,正式取消要等全國人大的最後決定。

經租房被宣佈「歸國家所有」是在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是在文革結束9年以後的1985年。非法侵害經租房產權的始作甬者是國家建設部,當時的名稱叫「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在國家建設部發文之前,沒有一個與之同級或上級的黨政文件宣佈經租房「歸國家所有」,國家建設部堪稱非法侵害經租房產權的始作甬者。

國家建設部通過三個政策性文件完成了對全國廣大「經租房」業主的剝奪。

1982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現國家建設部)下發(82)445號文,文中提出「凡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可以宣佈為國家所有」。

1985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現國家建設部)在國務院尚未提交全國人大討論,人大至今也未作出取消「資本家定息」和取消「定租」的情況下,擅自出台了一個《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85)城住字87號文)。《意見》裡說:「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這是中共政府建國以來首次如此明確宣佈人民的私有財產「經租房」被國家剝奪,極大地侵害了廣大經租房主的合法物權。建設部(87)城房字575號文件又重複了這個說法。

最讓人感到憤怒的是,建設部的這三份文件都援引了中發(66)507號文,即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建設部在其(85)87號文中提出定租「從當地私房改造之日起發放到1966年9月底」。這真是在1985年落實了1966年「紅衛兵」和「革命群眾」的倡議。

建設部在其(85)87號文中,還提出未領取「定租」的「一般按五年計算,予以補發或補足」。而全國人大至今尚未確定改變經租房所有制的時期。

這些文件表明,「文化大革命」在「經租房」問題上還在死灰復燃。

四、為什麼到21世紀了還要執行「文革」的罪惡政策

經租房欠賬問題,已經落到了現任政府身上,要落實十七大「以人為本」的精神,就必須真正把民生問題擺到更加突出位置上,經租房問題這個歷史欠賬更是不能再拖了。

除了經租房問題外,一切由於中共政府造成的中國人民的苦難,都必須得到謝罪和賠償。

原來就是老百姓的財產,就要想方設法,千方百計先還給老百姓。這才是一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政黨態度。把過去欠老百姓的賬拖著不還,而在「十七大」裡又要說解決民生突出問題,這怎能能向人民交待呢?

愛民親民,再也不能只停留在嘴上了。人民現在對執政黨的態度是「聽其言,觀其行」。

如此大量的被經租的私人房產,在沒有履行或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就被宣佈「歸國家所有」了。這麼大的一件「政府搶劫」行為,在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假裝視而不見的。

為什麼文革時的「政治迫害」問題都得以解決,甚至連解放初期沒收的「敵逆」都發還了產權,惟有合法的、響應政府號召的、幫助國家解決困難的私房主的房屋產權問題被一拖再拖?

其中的秘密在哪裏呢?

2005年,國家建設部一改向其轄內建設廳(委)發文的常規,首次以「經國務院同意」的名義,未經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直接向省級政府發出《建住房(2005)226號文》,提出「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為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但是這一事關千家萬戶、千秋萬代、長治久安、國計民生的決定,卻被註明「此件不公開報導」。這一情況與該部建法(2005)143號《關於進一步推行建設系統政務公開的指導意見》中「未經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作為給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的依據」相悖,而各地政府房管部門甚至無視所謂「產權性質屬於國家,不得變動」的規定,大量非法賤賣私改經租房獲利,可見建設部226號文不僅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而且對行政管理者亦無約束力。

近年來,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經租房主和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物權,紛紛向中共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了維權的申訴和要求,要求停止對經租房主合法產權的侵害。

但是,中共政府各地建設、房管部門拒絕解決經租房問題,其理由主要有兩條,一曰「維護私改成果」,二曰「尊重歷史原則」。

中國新民黨認為,「維護私改成果」和「尊重歷史原則」的結果應該是退回經租房。

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才叫真正的「維護私改成果」。首先要澄清什麼是私改,什麼是私改的成果。如果用尊重歷史的態度去看待,那是很清楚的:私改就是經租,或曰政府代理房主經租,當時並沒有要求原房主轉移房屋產權給國家,至今也沒有辦理過這樣的手續。說要用類似贖買的辦法改變經租房的所有制,但是並沒有具體實施,也沒有履行相應的手續。涉及經租房的問題,說要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討論通過,但是並沒有這樣做。要「維護」,就該實事求是地還經租房以本來面目,這樣也就沒有什麼「成果」可言了。如果哪個政府部門還是要維護「經租房歸國家所有」這個「成果」,那也該報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討論通過,也須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才能合法。

五六十年代,國家將私房主超過改造起點的出租房由國家統一經租,統籌安排,緩解城市住房緊張,支持社會主義建設,給經租房主發放「固定租金額」(經租房主作出了巨大貢獻)稱之為「私改成果」亦無不可,要求加以「鞏固」也順理而成章。至文革爆發,「興無滅資」「斗私批修」「紅衛兵運動」經租房主成了異類,作為私房改造的重要原則,賴以成立的重要支柱——國家所謂的「贖買政策」被踐踏得無影無蹤,在無任何法律依據未經任何法定程序和手續,宣佈經租房產權為國家所有。至此,源於國務院64年21號文認定並要求鞏固的私改成果肢離破碎,變成了「紅衛兵的戰果」——「文革成果」,至今沒有「鞏固」起來。更有甚者,官商勾結,與民爭利,無視國家《城市房地產法》關於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將大量經租房廉價賣於開發商,更使這些業已肢離破碎的私改成果蕩然無存!斷章取義的宣揚「維護私改成果」,如果維護的是屬於國務院64年認定的「私改成果」那麼就應該:

1、立即停止對私改經租房的非法買賣和拆遷,徹查非法成交情況,追繳非法交易所得不義之財,專項存儲,用於落實私房政策。

2、剔除因錯改而撤銷改造的經租房外,其它現存經租房應一律恢復到文革前態勢。

3、對已非法買賣並已拆除的經租房,屬於錯改的應尊重原業主的選擇權,或以同等房屋或以市場價格進行賠償,超過改造起點的,恢復原業主文革前享有的權利,費用可從依法追繳的不義之財中列支。

捨此之外,所謂「維護私改成果」云云,就是掛羊頭賣狗肉,就是維護「紅衛兵的戰果」——「文革成果」,就是維護官商勾結,違法交易,與民爭利,掩蓋當權者管理失控、失職瀆職的遁詞;就是一句愚民的假大空話!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什麼叫「尊重歷史原則」,即實事求是地看待和解決經租房問題,合法的堅持,不合法的就要糾正。撥亂返正以來,這樣正確處理歷史問題的事例不勝枚舉。應該依法求實,不可將錯就錯。如果片面強調「國家政策已有規定」,「原來文件沒有規定的不要開新口子」,而不看過去的政策規定是否依法、合法,那就不符合當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主流了。

說白了,中共政府說是「維護私改成果」、「尊重歷史原則」,但全體中國人民都知道中共政府的真正目的在於政府不願意交出他們搶劫人民私有財產的搶劫成果(經租房)。

那麼,中共政府的官方說法是什麼呢?

1、「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個重要部份」

2、目前落實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據就是查看歷史檔案的記載。檔案中有業主的申請報告,報告上有業主的簽名、印章等其它相關材料,足以說明當時是經業主同意的,並按規定處理的。說是被中共強迫,無據可查。

3、業主的住宅部份,1985年10月已給予落實,併進行折價處理,折價單上有業主的簽名蓋章。出租非住宅部份,不屬於落實政策的範圍。故該業主的私房落實政策問題,已屬辦結,目前不存在再次落實的問題。

好,現在我代表中國新民黨來駁斥這些強盜邏輯:

1、1949年以來,哪部憲法提出了可以對公民的合法私房進行所謂社會主義改造? 對合法私房進行所謂社會主義改造是依據什麼法律條款呢?

2、 對合法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是什麼?合法私有房屋出租是合法的經營謀生手段,為什麼要進行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

3、1949年以來尤其是文革中的冤假錯案的材料,都是有當事人的簽名、印章的,難道據此就可以不糾正冤假錯案嗎?難道可以簡單地以「冤假錯案的材料都是有當事人的簽名、印章」中共就可以不平反了嗎?在那種邪惡的社會狀況,不簽字就會死的時代,簽字能說明什麼問題呢?

4、1985年10月對自留房部份落實政策,當時給出的是《私房接退通知書》,《私房接退通知書》什麼時候變成了折價處理單的?如果當初中共要折價收購自留房,為什麼不直接提出一個《折價收購自留房通知書》呢?《私房接退通知書》等同於《折價收購自留房通知書》嗎?

5、50年代,共產黨規定公民只能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子,本身就是違法的。公民擁有超過100平方米的住房,這是公民權利。私房出租是國家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是取得財產性收入的合法行為,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業主出租私房並沒有錯,更沒有罪,更不能因此就成為「社會主義改造」的對象。私房業主是廣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觀地說,當時業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國家建設、緩解住房緊張的有效作用,私房業主非但無罪,而且有功!

6、1966年私房改造政策是「階級鬥爭為綱」、「反資防修斗私」的意識形態產物。極左思潮及流毒影響下產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難讓當今的中國人理解的。

7、目前,我國擁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為數不少,為什麼不一視同仁呢?為什麼還要殘害50 年前的「經租房」業主呢?

中國共產黨人請回答我提出的以上7個問題。幾十年來就沒有人可以回答這些問題。

但是中共揚州房管局卻很響亮、一語道破地說出了心聲:「如果把房子都退給你們的話,我們吃什麼呢?」

中國新民黨認為,任何一個政黨都不能因為要養活自己,而苦了群眾、窮了人民!

中國共產黨在文革期間對中國人民作了太多的孽,現在到了謝罪和賠償的時候了。

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放下歷史包袱的根本途徑,以抹殺歷史遺留問題的方式是割裂不了歷史包袱的。只要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真正放下歷史包袱才能深化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

「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我開的這個藥方,是使中國共產黨回歸文明的良藥。

中國共產黨已經到了生死存亡的時刻!

人民的維權運動風起雲湧,中國共產黨應該徹底擺脫極左流毒的桎梏,以人類的良知,以對憲法的尊重,對所有私有房產全面落實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間,究竟誰該聽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歷次修改,都沒有改掉「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這一條款。

但是,在中共執政條件下,中國的憲法裡對中共有利的條款中共就拿來制裁人,例如,我在去年向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先生上書提倡「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立即被中共「對照憲法」裁定我違反憲法中的「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等條款,而被取消教授職稱,下放資料室勞動。

自古以來所有優秀的中國皇帝都沒有這樣對待過「文諫」的文士秀才,連魯迅對國民黨罵成那樣,國民黨都沒有取消魯迅教授職稱,而我卻被共產黨取消教授職稱了。中國共產黨這又是對照了哪條憲法呢?

而中共任意非法剝奪了中國人民的億萬平方米的私有房產,卻又不「對照憲法」了。

這就叫「雙重標準」!中國有句俗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用在中國共產黨身上是再恰當不過了。

多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一再強調了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但是,在全世界普遍奉行「憲法中心主義」的時代,中國共產黨卻一直篤信「政策中心主義」。

如果根據「憲法中心主義」,那麼中共政府的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響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政策,都不得與其已確定的保護私產所有權的憲法及基本法律相衝突。

但是,很不幸的是,中國人民生活在執政黨的「政策中心主義」的時代。經租房就是典型的「執政黨政策中心主義」的產物。

憲法大還是執政黨政策大,這在民主國家是個連孩子都會覺得很弱智的問題,但是在中國卻成了一個大問題!

經租房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執政黨政策的強制力,逼使私有房產主與國家之間訂立的委託經營租賃私有房屋的關係。整個經租房關係的確立、履行,無不昭示著國家強制力的單方性及隨意性。經租房權屬人無不處於被動的絕對服從地位,因此,它是一種無效民事契約。即使有部份經租房業主當時真是志願的,但是作為中共政府,出台將「改造起點」以上的房屋一律「經租」而不問是否有不同意見,那麼,這一政策就是脅迫人民的。經脅迫或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很顯然,當年出台經租房的政策,是集「脅迫」與「顯失公平」為一體的非法強權政策。

在經租房問題上的法律和政策糾纏,一直持續到21世紀。

例如: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了一個《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這個通知裡,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的法律已經完全向中共政策屈服了。

一、人民法院在複查糾正歷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時,對需要作出撤銷原判決,發還當時被沒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決前,先與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協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原房還存在,按私房政策規定應發還原房的,要及時發還;對一時不能發還原房屋的,可先明確產權;對原房屋變動較大或退還原房屋確有困難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的現實情況和有關政策,組織有關方面具體辦理房屋發還或作價補償。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必須從實際出發,嚴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處理。中央已有規定的,應嚴格依照政策辦理,不許擴大範圍。中央沒有規定的,不許再開新口子。

如果說1987年中共確立的是法律必須聽政策的話,那麼5年之後,法律就完成不得介入「經租房」政策了的調解和裁判了。

例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經租房」案件:

「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我們再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的「社會主義改造」這一概念是如何被中國共產黨政策裡的「社會主義改造」強姦的。1949年以後,在中國,強姦民意一直是通過強姦憲法實現的。

2004年《憲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國「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

由此不難看出,所謂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將生產資料私人佔有制改造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是公私合營、政策是對民族工商業者實行一包到底的「贖買」政策。這就是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與範疇。但是,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卻把普通市民的生活資料(私有房產)當做「生產資料」進行了殘酷無情的「社會主義改造」,剝奪了多達數千萬城市居民的私有房產。

這樣的對人民的整體剝奪,全世界哪個政黨作得出?全世界哪個政府作得出?這樣的對私有財產的公然侵犯,惟有中國才作了,惟有1949年以後的中國才做了!這不是作孽是什麼?還有什麼詞能比「作孽」更準確的呢?

生產資料的範疇,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再贅述了。那麼「生活資料」的範疇是什麼呢?

我國的幾部憲法都已經明確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各種生活資料都在這個範疇,並保護它們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很顯然,那些「與企業無關」的私人房屋自然不是生產資料,由此也就不是社會主義改造或公私合營的對象。

195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下發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簡稱「二辦意見」)明知私人房產「與企業無關」,卻納入社會主義改造,拿去「由國家經租」或搞什麼「公私合營」這顯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超越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擴大了公私合營的範圍,混淆了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的本質與界線,侵犯了私人財產的所有權。

經租房問題,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相應立法,沒有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憑「紅頭文件」就單方面地改變如此大量私人財產的物權,真是傷天害理!

這種行為無疑是對國家憲法的粗暴踐踏,是對私人財產的任意掠奪,是人神共憤,天理難容的違法行為,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最讓人夜不能寐的是,這樣的踐踏,現在還在進行!

我們再來看看最近幾年中共政府的政策是如何踐踏法律的。

2005年12月14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剛剛結束,這個會議的主要議題是「2006年要著力解決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而此時,以「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的全國法制宣傳日的宣傳活動尚未結束,國家建設部卻以罕見的違法形式,出台下發了建住房(2005)226號《關於對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首先、建住房(2005)226號文違背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發出。

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章行文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第十七條規定:「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政府同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上述公文處理辦法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國辦函[2001]1號)第4條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包括議事協調機構),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應報請本級政府批轉或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批准,並在文中註明經政府同意。」

很明顯,第一,建設部226號文並非「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第二,經租房問題,國務院並未將其設定為審批項目,不屬於「審批事項」。因此,只好實用主義、有選擇地利用國務院辦公廳實施意見第4條中的「因特殊情況」打國務院禁止性規定的「擦邊球」,向下一級政府發文。這「特殊情況」,其動機可疑。因為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建設部對處理私改經租房問題先後對「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下發過(82)445號、(85)87號、(87)575號、(89)431號等文件,此次(2005)226號文所謂「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基本上都包含在已發的文件之內,並無實質性新義,並無「特殊情況」可言。既非經國務院批轉,也未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採取直接向下一級政府行文,違背了國務院《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行文規則,實乃「挾天子以令諸侯」!

226號文所稱「根據黨和國家」關於私改的有關政策,其實就是指現行有效的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文件和國務院(64)21號文,前者是中央批轉書記處二辦的私改經租意見,後者是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管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問題的報告,分別下達至下一級黨、政部門。從兩文批轉前均有一個月左右的醞釀研討時間,從兩文批轉時的謹慎用語,前者為「基本上同意」,後者為「原則同意」。上述文件雖是在非法侵害私人財產,但是在行文方面可見為中國共產黨高級領導的集體決策,其發文程序合法。

其次、226號文違背政務公開原則。國家建設部為了所謂的「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文),於2005年8月31日下達了建法[2005]143號《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行建設系統政務公開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指出:「各級建設部門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圍繞本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責,首先從人民群眾關心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入手,按照方便群眾辦事,便於群眾知情,有利於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要求,循序漸進,不斷拓展政務公開的內容」,

該《指導意見》指出「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包括「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眾服務密切的重大政策」,而建設部226號文涉及4000萬以上的經租房主切身利益,卻被註明「此件不公開報導」,可以說與上述「指導意見」精神南轅北轍。

建設部《政務公開指導意見》還指出:「推行政務公開要遵循『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機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如實公開。」對私改、經租房問題,人民日報早在1958年8月6日即向世人公佈,根本就不是秘密,已經歷近半個世紀,近年來多篇有理有據有份量的評論見諸報刊,現在竟「不公開報導」。

建設部《政務公開指導意見》規定:「未經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作為給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的依據。」那麼,「不公開報導」的226號文的存在還有什麼實際意義?

為什麼不公開報導,中共政府怕什麼?我想,大家不言而喻。

第三、226號文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在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上說:「紅頭文件決不能與國家的法律相違背!」建設部曾於(85)87號文中宣佈「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權問題,國家尚未明確」,226號文卻又宣佈「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這是擺明了用政策強姦法律,欺負中國人民的醜惡行徑。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但是226號文出台的時候,「物權法定」原則一直用於行政實踐與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它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見房地產轉讓,也即產權的轉移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原經租房產權人並未與任何人簽訂產權轉移書面合同,僅憑建設部一紙文件,產權就轉讓(移)喪失了、明顯違背了《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而建設部226號文再次以莫須有的「國家政策規定」代替《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226號文稱:「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產權性質按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那麼請問226號文下達之前,哪一份國家文件的政策規定經租房產權「已明確屬於國家所有」?建設部能代表國家嗎?

私改、經租,是國務院根據中央政策部署執行的,至今中央、國務院也未宣佈經租房產權「屬於國家所有」,此前國務院也並未授權建設部作此宣佈,所謂「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只不過是忽悠下一級政府和群眾的一句假大空話。

人們不會忘記建設部在(82)445號文中提出「凡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屋),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66)507號文第二項「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規定精神,可明確宣佈屬於國家所有。」(87)575號文又重申了上述房屋「根據中發(66)507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

且看文化大革命中傳達到「紅衛兵和廣大群眾」的中發(1966)507號文中的有關內容:「最近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在有關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提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採納辦理。」其中第二項:「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資方代表一律撤銷,資方人員的工作另行安排。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 前,暫停支付。」

暫不論建設部將擁有生活資料的大批經租房主視為擁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將「定租」混同「定息」,也不論人大至今未作出取消「定息」、「定租」的決定,在文革結束,撥亂反正,否定文革整整十一年後,建設部仍堅持用文革中的文件,用當年紅衛兵的倡議作為變更經租房產權的依據,豈非咄咄怪事!更有甚者,事隔近20年之後,早已進入了21世紀,建設部在226號文中竟將文革時代的文件、紅衛兵的倡議忽悠成了所謂「國家政策規定」,彷彿時光倒退,「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矣!

第四、226號文根本反對「尊重歷史,實是求事」的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年1月18日文件中確定的私改基本方針政策為:「對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應當按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的原則進行。對城市私人房屋通過採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

226號文將其高度概括為:「國家比照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通過發給定租的形式,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簡稱『經租房』)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部份。」這就使得「私改」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對下一級政府誤導的作用,因為非專業人士或非當事年輕人對經租房的來龍去脈,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內容恰恰是經租房問題的關鍵,是媒體質疑、群眾呼聲強烈,同時也是建設部不能忽視、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匯報的問題。

如:中央關於「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被226號文省略了「資本主義」。當年作為「資本主義性質」的工商業才進行了改造,而建設部取消了定語「資本主義」,還需要改造嗎?如需要改造,當前蓬勃發展的私營工商業又該如何?該定語不論省略與否,都是一個令建設部難以回答而又不容迴避的問題。況且當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是對其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為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除作為有一定規模的私人房地產公司進行公私合營改造外,大部份經租房主的私房是作為生活資料而存在的,比照對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適嗎?

同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共政府對當前中國居民不規定「100平方米的居住面積」限制,這作何解釋呢?

中共政府對當前中國城市的大批量出租房不再進行「經租房的社會主義改造」又作何解釋呢?

那麼為什麼在50年前,中共政府要剝奪中國居民的私人住房呢?難道不是同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嗎?難道不是同一個中國共產黨嗎?如果不是同一個共產黨,那為什麼現在的中國共產黨繼承了政權,卻拋棄了罪責和債務呢?

天下哪有這樣的便宜事?

把這樣傷天害理的債務讓人民承受,我們於心何忍啊?親愛的主席、親愛的總理!請你們聽聽人民的哭天搶地的怨聲吧!

再回到226號文,文中概括省略掉了原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規定:「對城市房屋佔用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贖金應由國家支付,定租由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對這國家不花錢的「贖買」,國人早有質疑。

一般經租房主領取的「定租」與其當時的房價比率,遠遠低於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贖買」絕非公道。另外,中央所稱「在一定時期內」,至今未明確這個「時期」是多長,難道支持紅衛兵的要求、截止於1966年9月文革中能算數嗎?

「文革」的歷史事實值得尊重和肯定嗎?

胡主席,我研究過您在文革中的經歷和現在您對文革的思想。

您在文革早期也被衝擊過,當時您在清華大學做輔導員。

您現在對文革的思想是:「文革不僅深深傷害了中國人民,也傷害了中國共產黨。」

我有渠道獲得一般國人無法獲得的您的思想,我想,對文革,我和您的心是相通的。相通的思維是:文革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人的思想」的改造,但是手段不僅是錯的,更是反人類的!

現在,我們的任務是,把一切錯的事情改正!

早改早主動,遲改就被動!

經租房問題可以說是涉及千家萬戶的一個重要的大問題,近幾年來,特別是「保護私有財產」、「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後,面對民眾對這一問題的訴求,包括報刊報導、評論的, 訪民(特別是北京訪民)投訴質詢的許多意見,或支持或反對,建設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見解?

對此重大問題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見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處理問題的辦法?

國家建設部沒有對這些問題作出任何針對性的答覆,這就叫不實事求是!

226號文省略掉有關經租房的重要歷史規定,這就叫不尊重歷史!

國家建設部作為房地產方面最高的政府職能部門,尚且不能回答報刊和訪民提出的問題,又如何要求下一級政府「高度重視經租房有關問題的處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

這難道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體現求真務實、促進安定和諧?

第五、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就必須堅持有錯必糾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黨和政府必須執行的原則。

對於私改、經租房問題,在「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大搞階級鬥爭「滅資興無」的年代,原認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剝削」是極其錯誤的!

將生活資料當作生產資料來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更是極其罪惡的!

將房屋租賃經營方式的改變、代替了所有制的改變;將「定租」視為「贖金」;至今仍在執行文革紅衛兵倡議、停止發放定租;強行改變經租房產權等等,這些都是對人民財產的巧取豪奪的行徑。

這些反對人民的政策,必將遭到歷史的唾棄,人民的審判!

我們再來看一個在網絡上遭到中國人民普遍唾罵的國家建設部於2006年12月下發的建住房(2006)308號《關於妥善處理經租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308號文題為「關於妥善處理經租房有關問題的通知」,名不副實。文中既未對妥善解決經租房問題提出一條具體措施,又未對曠日持久的糾錯糾偏工作提出一項具體要求,也未對多年來訪民和媒體提出的經租房問題作出任何解釋。在「全面正確理解經租房有關政策」的官話、套話、空話背後,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對文革中 「左」禍衝擊經租房原政策的默認,以及越權解釋忽悠出「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已明確」,先斬後奏到「同意」相隔20年(從該部1985年87號文到2005年226號文,才出現所謂「經國務院同意」字樣),再次越權(並無授權證據)且無法律依據,第二次宣稱經租房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變動」。

值得重視並保持高度警惕的是,這份308號文認為,「近期有的媒體」「公開報導經租房問題」,「引發一些新的不穩定因素」,「上訪增多」。所以,要求媒體不得報導相關事件。

308號文完全是本末倒置,顛倒了因果關係。無視客觀事實,堵截冤民上訪,限制媒體報導,捂蓋子、迴避矛盾的作法,無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諧因素,只能適得其反。

經租房業主依法維權上訪,是受憲法一貫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保障人權」入憲和《物權法》等條文的鼓舞;是為了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是為了維護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是因為經租房政策在決策上受到「左」的影響,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於憲法而形成,是因為一些地方在政策執行上,各自為政,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對訪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訴求置之不理,官官相護,與民爭利所導致。

而308號文對此卻以「防火、防盜、防記者」、「防人之口勝於防川」的心態,採取不是「疏」而是「堵」、「捂」和「壓」的做法,閉口不提抓緊和督促解決應當解決的信訪問題,相反, 308號文堅持文革衝擊私改經租房政策的錯誤,扭曲了私改經租的歷史,背離了中央有關否定文革的方針政策!

308號文的下達,是為地方房管部門中堅持各自為政、政出多門,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與民爭利的種種劣行打氣鼓勁;是為拒絕批評,不琢磨事,專琢磨人,辦事無力,整人來勁者支招解圍。使所謂「善始善終做好城鎮房地產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將長期停留在建設部(89)431號文件的紙面上,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308號文不是要按照《國家保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解密、公開的問題,而是其有悖於憲法和法律規定,需要撤銷,是主動還是被動撤銷、何時撤銷的問題。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打造陽光工程,依憲治國,依法行政,實行政務公開,才能得到民心!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一古代皇帝都能明曉的淺顯道理,到了21世紀的中共政府,卻不懂得了,這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執政黨不聽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駕於法律,老百姓還信任什麼呢!

現在,中國人民走上了古代封建皇帝制定的上訪道路,這實在讓法律感到羞愧難堪。

就是老百姓視為救命稻草的上訪,也因為臭名昭著的「馬家樓」(關押上訪群眾的場所)而使得人民和國家領導人咫尺天涯。

在如今這個「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過長安街」的中國國情下,中國訪民是全世界最苦難的人民。

現在中國要靠國家機關的內部監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人大、政協、新聞等一切所謂的「監督」手段,都因為一黨專制而全部失效。

所以,根據中國現階段的特殊國情,中國新民黨倡導的「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應該是最符合中國實際的政體模式。

六、什麼叫「以人為本」、什麼叫「執政為民」?

作為一名西方社會學碩士和中國哲學博士,我很開心地看到中國共產黨終於知道了要「以人為本」和「執政為民」了。

「以人為本」是中國傳統文化「仁學」的倫理基礎之一。「執政為民」卻是多黨競選制度的全部政治基礎。

「以人為本」,我們中國人探究的比西方人深刻,而「執政為民」的選舉政治卻是西方人的強項。這兩樣好東西結合在一起,我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當指日可待。

這兩樣的合體,其實就是「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

人乃是天地之心,人心乃是體物而不遺之廣大之心。仁者愛人,這只是仁學的第一步,愛鳥獸是第二步,愛草木是第三步,愛瓦石是第四步。其中的順序是,人與鳥獸皆為生靈,人有文化而鳥獸沒有,故人為有生之最尊也;草木瓦石非外力皆不可移動,但草木枯榮生生不息也,而瓦石為無生之物也。以有生之最尊,愛無生之瓦石,方為世間大愛。

以上仁愛之階漸次第,見陽明先生言:「是故見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惻隱之心焉,是其仁之與孺子而為一體也。孺子猶同類者也,見鳥獸之哀鳴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是其仁之與鳥獸而為一體也。鳥獸猶有知覺者也,見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憫恤之心焉,是其仁之與草木而為一體也。草木猶有生意者也,見瓦石之毀壞而必有顧惜之心焉,是其仁之與瓦石而為一體也」。

是故,理氣心人我,貫通無二。萬物一體之說,仁學之善體也。

仁者愛人的內涵和指標,乃「以人為本」,愛民、親民、體恤憐憫。

而愛鳥獸草木瓦石則涉及動植物保護問題、植被森林保護問題、環保問題、資源再利用問題、舊城改造問題、文物保護問題,這些問題我都派遣大量調查人員進行過深入的調查,調查報告堆積如山,容我以後再就相關議案與兩位領袖探討。

今天,在這裡,我想和兩位領袖談如何用「以人為本」的「仁學」思想來解決「經租房」的問題。

仁者愛人,此人為總體之人,非分殊之人。孔子言:「泛愛眾,而親仁」,當是此意。立人我之別而以一己生意凌駕別人者,必將喪失暢達流行之自然之道,反倒天理枯死。

在「經租房」問題上,我看不到「泛愛眾」,看不到「無異無分別」,我看到的是,中共政府發還了「華僑」和「國民黨高官」的「經租房」,普通人民的「經租房」卻被中共政府牢牢地抱在懷裡。

「華僑」、「國民黨高官」、普通人民,皆人也,何則不同禮相待呢?這是「以人為本」嗎?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提出了退還文革中被擠占的私人住房問題,並且提到經租房問題中「對於中央和國務院明確的對祖國統一大業有重大貢獻的人員,本人要求發還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我們再來看幾條消息:

2001年,由於南方的華僑要求歸還私人房產的聲音非常強烈,當地政府在請示國務院之後,開始認真落實。目前廣東、廈門、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經租房歸還給了華僑,已拆了的便賠錢。

廣州市落實房屋政策辦公室的文件規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經租時產權人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請,提供有效證件和房契,房屋產權全部發還給業主。

廣州市海珠區、越秀區國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還規定:無論華僑還是國內業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證件,都可以發還經租房產權。

改革開放以後,海外的知名華人,國民黨的高級軍官、將領,他們如果原來有房子成為經租房,由國家代為出租的這種情況是可以落實政策的。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盛華仁在人大常委會議上表示全國清退了四千萬平方米的華僑私房(簡稱喬產房)。

考慮到招商引資的任務,廣東、福建、海南等省開始對原私人被經租的房產進行退還

在政策上現在開口子開的包括華僑、國民黨軍隊人員、少數民族、所謂的有特殊貢獻者。

他們的財產是私人財產,普通民眾的財產就是中共政府的?

他們是人,普通民眾就不是人嗎?

「以人為本」在「經租房」問題上,難道是「以對中共政府有用之人為本」的嗎?

人民果真沒用嗎?看看歷史上,欺負人民的,有誰有過好下場?

那麼,在「經租房」問題上,政府到底應該怎麼做呢?

中國新民黨認為,個人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基礎。而保護私有財產是政府的目的。議會主權、政治自由主義和分權原則全都為這一目的服務的。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修訂版都強調「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根本原因。建立在財產權基礎上的自由經濟與憲政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繫:財產權為憲政提供了一個最為牢固的基礎。

憲政在本質上是個人主義的,它必須建立在公民個體的獨立之上,為每一個個體提供平等的保護;而財產權成就了公民的個體獨立,並構成公民生命權、自由權併進而構成整個人權的基礎。

財產權是在一定範圍內對屬於個人物品的支配權,它意味著一個可以由主體自行決定的範圍。這一方面為主體提供了自由——一個人的財產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為自由界定了的空間範圍——這個範圍是個體獨立的界限。一定的財產是生命的物質基礎,因此,一個人的財產有了保障,則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

因此,政府對財產權的保護,還充分體現了憲政對人性的尊重和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同時,財產權還是公民實現其他一切自由與權利的主要工具。

人的精神存在固然重要,但它必須以一定物質形式作為其依托。

當時的中共政府對待「經租房」問題的失誤,其實就在於缺乏我和中國新民黨的上述思想所造成的。當時的中共政府認為「人的思想」的改造,就是去掉人對物質財產的迷戀,這是反科學的。

以上說的是「以人為本」,下面我和兩位領袖談談「執政為民」的問題。

執政,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為己,一是為民。

為己執政的,那是專制統治。為民執政的,必然是民主制度。當然,也有專制集權打出「執政為民」的口號的,但是很快就被人民發現其實是用華美的衣裳包裹著一顆骯髒的心。

那麼為什麼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真正實現「執政為民」呢?

因為,民主制度的多黨競選,其實就是人民在選一個可以在現階段代表大多數民意的政黨。這樣選出來的執政黨,必然「執政為民」,而且也必須「執政為民」,因為,人民的選票決定了這個執政黨是否還能繼續執政下去。為了監督執政黨對人民的服務,人民還用手裡的選票,票決出了憲法。於是,一切政策都必須在這個憲法之下,這就叫憲政。

憲政即限政,它必須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而財產權為公民個體創造了一個不受國家權力限制和干預的領域,為公民個體制約政府權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

公民沒有了私人財產,就淪為了政府的奴隸。所以,財產權成為了對抗政府權力恣意的最堅固的屏障。18世紀英國的皮特首相曾這樣強調財產權的重要性: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裡也敢於對抗王權:「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正是財產權的這種制度裝置,促進了憲政在民主國家的興起。

但是,要使財產權從紙上的規定變成現實的保障,還必須籍由以下三方面的津梁:

第一、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將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憲行為確定為無效並予以排除,最終使憲法的規定能夠在法律法規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那裏得到貫徹。從「經租房」問題來看,中國就是因為沒有建立起一個違憲審查制度才使得中共政府凌駕於憲法之上。

第二、推進憲法的司法化。憲法司法化是指憲法規範由法院加以適用的過程和狀態。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憲法幾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適用之外。這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在普通法律法規未對憲法有關規定具體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規違憲情況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若遭侵害將無法通過法院得到救濟。英國有句諺語是,「無救濟即無權利」。因此,為使財產權能夠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須使憲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適用。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終的指向都是法院,憲法也不例外。就憲法的司法化而言,當務之急是要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特別是建立憲法訴願制度,以保證憲法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時直接依憲法條文提起憲法之訴。

中國新民黨認為,必須在中國建立憲法法院,來杜絕政府用強姦憲法的方式來強姦民意。

第三,確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就是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核心是要確立程序本位觀念,賦予程序以獨立的價值。這對財產權的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主要針對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隨意剝奪、恣意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你要剝奪我的財產權,必須依據事先確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為就會被宣佈無效;而不管你的動機是多麼高尚,目的是多麼合理!

現在「經租房」也是這個情況,所有經租房維權人士手裡都有當年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或經租協議,同時也未經過任何合法的手續變更這樣的證明和協議,而中共政府卻說,經租房在文革開始那年(1966年)就算是國家的了,這怎麼能讓人不感到憤怒呢?

綜上所述,我認為,「經租房」問題的解決惟有取消現在實行的「經租房國有」的政策,確認「經租房」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然後積極進行「還房於民」的工作。

由於目前之「經租房」的存在狀況分為三種情況,所以「還房於民」工作也有三個途徑:

一、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還需要繼續租用的,政府應該補足從暫停發放「定租」(「經租費」)之日至今的房租。房租按2008年市價為依據進行測算。

二、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不需要繼續租用的,應該立即退回,並補足從暫停發放「定租」(「經租費」)之日至今的房租。

三、原房屋無法修繕不能住人,或原房屋已經坍塌或被拆遷,應該就近退給「經租房」業主原面積的房屋,並按2008年市價測算支付拆遷補償費。

胡錦濤主席、家寶總理,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粗淺的法律認識,如果兩位領袖認為我說的在理,認為我說的是民意,認為我是憂國憂民的肺腑之言的話,請兩位領袖思忖定奪。如有用的上我的話,我將全力協助兩位領袖和貴黨一切愛國親民之才俊,為國效力。

在我向兩位領袖介紹了我對「經租房」問題的法律問題後,我想藉此機會,與兩位領袖探討一下馬克思主義和中國共產黨的問題。

我於去年底被中國廣大維權群眾推選出任中國新民黨代理主席,並起草了中國新民黨章程,想來兩位領袖都閱讀過了。我想,兩位領袖與我的心,與人民的心是相通的。

明眼人讀過中國新民黨章程的都知道,中國新民黨提出的「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政體」其實就是「民主社會主義」。中國新民黨,其實就是中國的「社會民主黨」。

馬克思、恩格斯青年時代是共產主義者,而晚年是民主社會主義者。他們解散共產主義同盟後,並沒有成立過共產黨,相反,他們建立的是社會民主黨。「共產主義」是馬克思、恩格斯晚年拋棄了的口號。

列寧與第二國際的爭論,第二國際是正確的。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問題上,考茨基、盧森堡、普列漢諾夫對列寧的批評是中肯的。第二國際所屬政黨,百年來堅持馬克思學說的正確方面,通過多黨競選、議會鬥爭、群眾維權,走改良主義道路,從而促使了社會的進步,在消滅三大差別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

歐洲民主社會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的正統!

我用12年時間閱讀大量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認為,馬克思一生只寫過兩本書,一本是讓人貧困的書,一本是讓人富裕的書。他們先寫了讓人窮的書,後寫了讓人富的書。前者叫「階級鬥爭理論」,後者叫「社會民主思想」。

不幸的是,我們可愛的中國,選取了一本「讓人窮的書」,而歐洲多黨萬幸選擇了「讓人富的書」。每晚睡覺我一想到這個問題就無法入眠,揪心裂肺之痛難以言表。

所以,我才在2007年11月給胡錦濤主席上書探討「什麼叫社會主義」、「什麼叫社會主義民主」,並把這個理論重新命名為「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理論。

中國新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初衷和目標是一致的,都是一切來自人民,一切為了人民。但是中國新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在由這個初衷出發的手段和途徑不一樣。中國新民黨提倡人民組黨、多黨競選、走向全民福利;而中國共產黨卻認為可以一黨帶領人民共同富裕。中國共產黨的願望是好的,但是中國共產黨的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執政、各民主黨參政議政)在監督制衡方面有先天的不足。因為,中國共產黨人不都是如兩位領袖這樣光明磊落、無私奉獻的!

中國共產黨執政、各民主黨參政議政的政黨制度,無法解決兩個根本的制度問題,一是當中國共產黨最高領袖出現類似「毛澤東思維」的人時,幾千萬中國共產黨黨員毫無制止之力。「文革」的發生和肆虐,就是如此產生的。第二、執政資源壟斷,各自為政,導致「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過長安街」,對此兩位領袖深有感觸吧。

最後,我要和胡錦濤主席說幾句話,請允許我稱呼您為胡叔叔,因為您是我母親在省泰中的高中同學校友。您和我母親在同一片土地上成長,這是我們江蘇人的驕傲。我曾經在國企、政府、法院工作,但最後選擇了做學問的道路。學業未精,卻又被人民群眾推上了民間維權政治的道路,真是世事難測啊!

21世紀,中國正在全面轉型,政治體制改革也被人民推到了緊迫的層面。中國共產黨在21世紀如何應對歷史變革,將是人類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全世界現在都在高度關注著中國發生的一切事情,全世界都在高度關注著中國共產黨的每一個進步。

就中國目前體制看,可以推動中國和平發生偉大的歷史變革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胡叔叔您。

我曾在3年前,帶著一書包馬克思論民主社會主義的書籍和兩包香煙坐在省泰中的門口,吸煙讀書,想著您曾經在這個門口進進出出,以及我能通過各種渠道得到的所有關於您的思想,最後,在我快吸完兩包煙裡的最後一枝煙的時候,我再次翻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八十一頁,閱讀馬克思的一句話。馬克思說:「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

我想,如何馬克思在天有靈,看到列寧、斯大林、毛澤東把恩格斯摒棄的「1848年的鬥爭方式」當作旗幟揮舞,從「左」面修正了馬克思主義,看到列寧打著馬克思主義的旗幟要在小生產的經濟基礎上建設社會主義的時候,看到斯大林打著馬克思主義的旗幟專制獨裁濫殺無辜的時候,看到毛澤東把禍國殃民的「文化大革命」說成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創造性的發展」的時候,馬克思一定會氣憤地說,「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

當我撳滅手裡的最後一根香煙的時候,我得出一個結論,中國必須走上正統馬克思主義的道路,即民主社會主義道路。而在這一歷史轉折點上可以讓中國人民永遠感謝的,只有一個人,這就是胡錦濤先生。

胡叔叔您擔任過中央黨校的校長,您不僅是行政長官,您也是卓越的理論家,我上面說的關於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您一定耳熟能詳。

另外,我的同志、同行中國共產黨人李銳先生和謝韜先生也著述甚豐,他們是國內民主社會主義理論的專家學者,我只不過是幫助他們做了他們理論的實踐工作而已。

另外,我要告誡千百萬中國新民黨黨員,最近在網絡上快速流傳著兩幅照片。一幅照片的兩邊寫著「立黨為公款、執政為民膏」,橫批是「共產黨萬歲」;另一幅照片的兩邊寫的是「立黨為正義,執政為民生」,橫批是「新民黨萬歲」。前者的照片是胡主席,後者的照片是我。

我認為,中國共產黨的所有歷史問題、以及腐敗等體制問題,讓胡錦濤主席承擔是不公道的。胡錦濤主席的大名必將載入史冊,但是絕對不是這樣的界定。

我們拭目以待!

以上全部文字連同附件,請4000萬「經租房」維權群眾和中國新民黨人在傳播時,請一字不落地全文傳播。切記!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國民盟盟員(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條件下的多黨競選政體」被開除盟籍),現任中國新民黨代主席。曾任國企幹部、南京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秘書、法院幹部、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研究生導師。

1996年畢業於南京大學社會學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博士學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師範大學做博士後研究。2001年博士後出站之後,留校任教,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歷任文學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辦公室主任,院長助理、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編輯部主任等職務,南京大屠殺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資料室資料員。

聯繫辦法:

QQ:115659144 手機:13151423196 Skype:gwnguoquan

MSN:duidui63900@hotmail.com Email:duidui6390@sina.com

附件1:

江蘇省揚州市經租房維權人士的公開信

1958年國家對私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江蘇省揚州市規定:凡出租超過100平方米即將全部出租房由國家經租。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本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積或未出租空關房,代管房,連自住房等等全部納入改造。當時,有的房屋業主,被強行擠占騰讓或責令搬家,有的赴外學習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國家,失小家」。無人看房者,遭破門而入連同傢俱納入改造。最終家小只有棲身之地或趕出家門,至今漂泊租房為生,離揚返鄉者,到有家無處歸之境地。甚者驚心,由於私房改造,失去生活來源,無法聊生,幼小就此……。

那是一個閉嘴屈從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將人身災難惡夢終身「尖銳的兩條道路鬥爭」火紅年代。件件鮮活事實,這就是本市私房改造取得的「成果」,加上「左」的錯誤思想影響帶來大量遺留問題歷史嚴酷的現實。

自97年江蘇省揚州市「落私」至今,仍有眾多錯改戶問題未解決,造成不少群眾上訪不斷。2004年在省政府信訪中心,江蘇省揚州市房管局徐某書記面對上訪群眾,對上級領導宣稱:「除上訪的五戶外,本市已全部解決,私房落實工作已經順利結束。」當即遭上級部門領導的質疑,後並明確表態帶著任務返揚解決,然而時至今日紋絲未動。事實上,今天我們百位群眾信訪的,全部是上述五戶以外的需落實的經租戶,而市房管部門那樣欺上壓下的宣揚其意義已蕩然無存,只留下庸俗的表演和對經租戶們更深的傷害。

經租房的前世今生,決定了這一半個世紀的糾葛,決不會因其單方面意願而停歇。而實際上經租戶們要求發還房屋的歷程,幾乎就是一部民間產權意識逐漸復甦的當代經濟思想史。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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