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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提高超时工作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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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雇主没置备劳工名卡、工时违反规定、休假及国定假日不符规定等,最高可罚新台币30万元罚锾。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如玄日前受访表示,如超时加班,现行劳基法规定可处雇主6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三读修正条文,可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且可按次连续处罚,直到改善为止。

她说,这次修法增列公布姓名条款,若企业主让劳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费或违反劳基法相关规定,都可公布姓名,对企业名誉会造成一些伤害,希望企业珍惜羽毛,善待劳工,不要违反劳基法规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订,雇主若未置备劳工名卡;劳工每日正常工时超过8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超过84小时;员工加班每天超过4小时,1个月超过46小时;休假及国定假日不符规定等,从原先处雇主6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提高为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雇主若让妊娠或哺乳期间女性劳工在夜间工作,从原先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改为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通过增订“公布姓名条款”,企业或企业主若违反劳基法相关规定,将被公布名称或姓名,并须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处罚,并提高雇主违法强迫劳动行为、中间剥削、违反童工与女工工时规定的罚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雇主若违法终止契约、预扣工资、未保障怀孕妇女工作权益及未依规定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改采行政罚锾,并提高5倍处罚额度,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

院会也三读通过附带决议,劳委会应于5个月内,全面检讨纳入劳基法84之1条工作类别(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等),如保全业工时是否合宜,应废止不适用这项规范的业种,且订定工时审核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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