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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区长违法兼职 台监院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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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5日电)前台中县外埔乡乡长、现任台中市外埔区区长刘陈吻因违法兼任民营公司负责人且投资逾10%,今天遭监察院弹劾。监委程仁宏说,本届已有4件类似弹劾案,盼公务员勿心存侥幸。

监察院上午以8票对5票通过监委黄煌雄、高凤仙提案,弹劾刘陈吻。监察院表示,刘陈吻在担任乡长及区长期间,兼任台甲东粮食加工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投资联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逾股本总额10%,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规定,有重大违失,因此依法弹劾。

弹劾审查会主席程仁宏指出,此案是本届监察院同类型弹劾案中的第4件,先前包括国科会驻越南代表处科技组简任组长王裕隆、前台湾烟酒公司董事长韦伯韬、桃园市市长苏家明,都因违法投资或兼职遭弹劾;希望刘陈吻案是类似案件最后一案,更盼公务员不要一错再错,更不要心存侥幸。

高凤仙指出,监察院开始调查后,被弹劾人才降低公司出资比率到9.72%,公司负责人也变更;刘陈吻对查案监委称“忙于乡政,未涉入公司经营”、“疏忽、没有注意”,但监委认为刘陈吻并非全然不知公务员服务法禁止经营商业的规定。

高凤仙说,马政府要求公务员廉洁,虽然此案只是第10职等公务员,仍应避免瓜田李下嫌疑,并希望借此案让公务员注意到公务员服务法的规定。

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于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农、工、矿、交通或新闻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或非执行业务之有限公司股东,而其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公司股本总额10%者,不在此限。

黄煌雄说,虽然被弹劾人只是乡镇区长层级,但公务员不能借口说“不知道、疏忽”,而行政院如果能在公务员就任时,先有讲习,或许能降低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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