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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界:小鸭争议 关键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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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基隆23日电)法界人士今天表示,霍夫曼黄色小鸭在自然界看到就是长这样,没有所谓“创意”,不能声称享有著作权。双方的契约才是争议关键。

恒昇法律事务所律师卢明轩今天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1款,必须是“创作”,才会成为“著作”,如果没有创意,很难认定拥有著作权。

卢明轩表示,霍夫曼的黄色小鸭在自然界看到就是长这样,并没有所谓的“创意”存在,若没有特殊造型、设计,完成时并不能声称享有著作权。

卢明轩说,民国74年7月前的著作权法规定,必须经过内政部核准才享有著作权,经过修正过后,已取消登记制度,在完成创作时就同时享有著作权,但黄色小鸭没有创“作”存在,就无所谓的著作权。

至于商标法部分,卢明轩指出,依商标法规定,要取得商标权必须依照国家商标法注册。他举华裔设计师吴季刚“JASON WU”品牌闻名于世为例;吴季刚当时认为,主攻低价年轻品牌的“MISS WU”品牌,透过“JASON WU”宣传后已为民众熟知。

但智慧财产法院在今年1月间认定不具“后天识别性”,驳回吴季刚申请商标,卢明轩认为就算霍夫曼申请商标,也必须证明能让民众将“黄色小鸭”与霍夫曼产生直接连结的“后天识别性”,才有可能通过商标申请。

卢明轩说,商标法采取属地主义,主管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通过,但台湾相较国外明显保守许多,他并不认为黄色小鸭在台湾能顺利取得商标权,一旦通过,影响所及“小鸭”成了独占事业,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经过授权,对公共利益将造成很大的伤害。

因此,卢明轩总结,范可钦在法律层面上“站得住脚”,只要业者没打着“霍夫曼授权”,运用他人名义,贩售小鸭商品就没有侵害霍夫曼权利;相反地如果有,就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疑虑。

但卢明轩强调,因尚未得知契约详细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否违反契约,仍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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