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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火案 中信金:公司利益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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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21日电)中信金控今天召开股东常会,部分股东质疑红火案损及公司利益。中信金表示,无论红火是否属中信金体系,皆无损害中信金利益。

中信金表示,红火是中信金旗下特殊目的公司(SPV),当初中国信托商银以市价出售结构债予红火获利1108万美元(约新台币3亿元),而红火将赎回结构债获利2090万美元(约新台币7亿元)汇回中信金体系;中信金大股东亦依主管机关要求,另行垫付3047万美元(约新台币10亿元)入中信金,中信金在这项交易案中合计获利6245万美元(约新台币20亿元),只有获利并没有损害,因此无求偿问题。

中信金指出,若依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红火非属中信金体系,红火盈余亦非属中信金,则中信金必须证明确实有相关损害,才能向相关人士求偿。

中信金认为,当初结构债是以市价出售予红火,中信金并无损害,红火为赎回结构债大量抛售兆丰金控股票,亦降低中信金购买兆丰金持股的成本,纵使红火有获利,也难认定为中信金的损害。

中信金担心,若红火非属中信金旗下,目前保留在中信金约17亿元的获利,恐无法律上的依据,金控将对此尽力与相关人士协商,确保继续保有这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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