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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必要药品不足半年前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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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7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为确保必要药品存量,条文明订,若药商供货困难,应于6个月前通报主管机关,违规情节重大者,处新台币6万以上30万以下罚锾。

民主进步党立委陈节如表示,针对必要药品与罕见疾病药品,在现行条文中并没有基本存量规范,以致药商因价格或市场机制等状况,导致供货有困难之虞时,恐影响民众必须用药需求,甚至可能危及罕见疾病病患的生命安全,因此提案修法。

三读修正条文新增,药商持有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为必要药品许可证,如有无法继续制造、输入或不足供应该药品之虞时,应至少于6个月前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通报;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药商之事由,也要在事发30日内通报。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接获缺药情形时,得登录于公开网站,并得专案核准该药品或其替代药品之制造或输入。若药商违反通报规定者,中央卫生主管机管得公开该药商姓名、药品名称及违反情节;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陈节如说,有制药业者使用无原料药许可证的原料制药,因此三读通过条文中新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类别的药品,其贩卖业者或制造业者,应依其产业模式建立药品来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踪系统。

另外,陈节如表示,虽然已有少数医院推出点字贴纸,提供视障者掌握用药资讯,但对视障者或低视能者而言,一般药品外包装资讯可及性有待强化。三读通过条文明订,药品的标签或是包装应提供点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资讯易读性的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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