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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法适用范围 纳入惩罚性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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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3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过去曾发生多起食安事件,但消费者却无法透过医院诊断来证明受害,仅能改以诉求“精神赔偿”,过去因法院对《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见解偏向“保守”,惩罚性赔偿金额遭限缩。消基会5日表示,要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打满分,因为《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惩罚性赔偿金,往后将包含非财产的精神损害,惩罚金将大幅提高,可遏止蓄意为恶。

消基会董事长黄怡腾表示,2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将《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及于请求“财产”与“非财产(精神)”的损害金额1~5倍作为惩罚性赔偿,不像过去只有用财产去裁定倍数。

黄怡腾举例,若消费者购买10包、每包100元的米粿给孩子吃,但是传出重金属超标疑虑,得知消息后,担心孩子发育出问题而去看诊,多花500元,加上原先米粿购买费用1千元,财产损害合计1,500元,最后能够以此为基础,裁定1~5倍作为惩罚性赔偿,精神求偿则另外裁定,实务上往往只有一点点。

消基会秘书长徐则钰提到,若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56条规定,虽然可求偿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精神赔偿,实务上仅500元多一些,甚至可能仅1千~2千元。

黄怡腾说,但经过上述裁定后,消费者可再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例如:主张用最低金额500元乘以4(倍)后的2千元作为非财产的损害金额(精神抚慰金),合计可用3,500元的1~5倍裁定惩罚性赔偿,届时当中的金额落差会非常大,也会是多出的计算基础2千元的数倍差。

黄怡腾表示,经过这样的裁定后,惩罚性金额会明显增加,这对日后的重大消费者权益事件,像是劣质食用油事件就会裁定出超高额惩罚性赔偿,产生吓阻力,让企业不敢蓄意为恶,因此,消基会要给这次司法裁定打100分、满分。◇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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