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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当证据 台司法院、法务部意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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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2日审查“《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其中,司法院所提的第160条之1中新增“测谎之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之证据”。对此,法务部认为不宜明定,不过司法院则认为有因为测谎结果而导致冤案的案例,所以才明定。

根据司法院书面报告指出,鉴于受测者说谎时,不必然均会产生生理、心理及情绪之紧张波动之说谎反应,倘受测者主观认知与事实不符,或记错了,甚或忘记了,均无法藉由实施测谎确认受测者之陈述是否与其记忆相符。

司法院表示,美国及德国司法实务均已排除测谎结果之证据容许性及调查必要性,而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之证据,测谎之结果自无证据适格,而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之证据,爰增订规定。

对此,法务部则指出,关于测谎鉴定结果之证据能力,宜由法院于实务个案中认定逐步发展形成见解,若法院认定结果仍有歧异,最终可委诸最高法院大法庭统一法律见解,不宜在《刑事诉讼法》订定测谎鉴定结果无证据能力之规定 。

不过,司法院认为,测谎在我国司法实务之运用甚为普遍,然因有高度争议性,实务运作上亦发生因测谎结果而肇致冤案之案例,如:吕介闵杀人案、江国庆杀人案等,所以在立法政策上,实已不得不考虑以立法方式,特别明定排除测谎结果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存否证据之原则。◇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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