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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 平台负连带责任

针对网路投资诈骗猖獗,立院三读通过“打诈3法”之一的《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明定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诱投资等6类广告,平台业者如果违规刊登,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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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网路投资诈骗猖獗,立法院会30日三读通过“打诈3法”之一的《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明定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诱投资等6类广告,平台业者如果违规刊登,负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近期投资诈骗多透过网路投放不实广告方式误导投资人,为贯彻有价证券投资或业务招揽的网路广告资讯透明公开,为避免网路投资诈骗广告泛滥,增订“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0条之一条文。

本次修法有三项重点,首先是针对“投资或业务招揽之广告,不得有下列六种行为”,包括使人误信经核准经营特许业务;从事投资分析,有招揽客户或投资劝诱行为;有保证获利之表示;以推荐或过去绩效使人误认投资确可获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义,招揽或引诱投资;与前五款相关之其他不当推介行为。

第二,实名制及下架机制,网路传播媒体业者刊登或播送相关广告应载明或叙明事项,落实“广告实名制”;若于刊登或播送后,始知有不应刊登或播送情事者,应立即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也就是广告下架。

第三,刊登或违反规定的广告,导致问信广告内容或因被诈欺而受害者,网路平台业者应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也不得冒用政治、财经、金融、影视、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义,对有价证券进行推介、招揽或引诱投资;不得有与前5款相关的其他不当推介行为。

新增条文并加强网路平台业者对广告的事前审查及事后下架机制,规范不得刊播有禁止行为或未采实名制的投资广告,刊播后才发现有非法情事者,应主动或于司法警察机关通知期限内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的处置。

网路平台业者如果刊播非法广告,使他人误信或被诈欺而受有损害,应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已依相关规定为必要处置者,不在此限。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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