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10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台湾第一家加热烟业者上架首日,因未依法标示尼古丁含量而遭下架,第二家跨国烟商加热烟品上市,却传出超商展示加热烟载具图片。对此,董氏基金会批评,加热烟从有条件通过审查至上架“荒腔走板”,国健署长沈静芬23日面对媒体询问时,直接闪人拒回应。
依《烟害防制法》规定,通过核准上市贩售的加热烟同纸烟,都禁止任何形式的广告,烟品容器需印制健康警示图文、尼古丁含量,并应依照展示陈列等相关规定办理。
《烟害防制法》新法上路逾2年,今年首波两业者14品项加热烟有条件过审,继首家合法加热烟标示违规,上市首日就全面下架;如今第二家跨国烟商加热烟品陆续上市,却有民众发现有超商展示加热烟载具图片。
董氏基金会烟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丽受访时表示,依据《烟害防制法》规定,加热烟载具不得陈列或展示,当初在修法时特别明文规定,主因是烟商不愿意在外型美观、设计精致的载具包装上加注“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图文,若通路业者违法展示载具,问题不仅在销售端,更可能是主管机关的监督失灵。
林清丽说,国健署在加热烟上架前的处理方式“荒腔走板”,应全面公开审查与核准条件,让社会各界能共同监督,守护现有的公共健康防线。
国健署长沈静芬日前曾多次说明,加热烟包含加热器等组合元件,依法不得展示,不仅不能陈列实体,连照片也不得展示。不过沈静芬23日上午出席脑中风学会举办的活动,会前面对媒体提出想询问加热烟议题时,急忙闪人拒回应。
针对大家讨论加热烟外包装是否要上市前审查,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全峰认为,加热烟的外包装是否经过事前审查,不影响法律执行。
吴全峰说,一般烟品的包装容器于上市前不会送审,但若有违反《烟害防制法》规定便应迳受相关处分,而今加热烟违法事实既然存在,便应依法下架,是否有事前审查并不会也不应影响法律执行。
责任编辑: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