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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纳劳动契约?金管会:应回归民法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4月22日召开“保险法第177条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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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4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财政委员会4月22日召开“保险法第177条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针对全国逾37万名保险业务员的劳动权益保障,讨论是否应于保险监理法规中纳入劳动契约、奖惩制度及工会参与机制。劳方代表认为,应透过修法补强基层劳权,但金管会与部分学者则主张应维持监理与劳权分离,回归私法自治。

保险业全国总工会理事长张炜如表示,保险公司每年逾九成的业绩由第一线业务员贡献,但相关基本劳动权益却长期失衡。他强调,现行制度涉及业务员工作权的停招、撤照等处分,多由业者或商业团体主导,基层业务员缺乏透明、独立的申诉管道。

工会主张修正《保险法》,明定主管机关订定规范时应咨询全国性工会意见,确保劳动权益纳入法制监督。

保险业务人员协会秘书长张惟皓则从科技转型角度切入,指出AI与数位科技正改变金融市场及业务员工作型态,管理模式已从传统招揽转向数位监控。他认为,《保险法》第177条不能仅停留于行政管理,应建立包含主管机关、业者、工会的三方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的程序权与救济管道。

有关修法方向,金管会副主委陈彦良抱持保留态度,强调《保险法》核心在于保障消费者与市场纪律,保险公司与业务员间的劳务契约属“雇佣、承揽或委任”,应回归《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

陈彦良表示,大法官解释已定调契约定性应留给司法自治空间,若由主管机关单方面限制,恐干涉缔约自由。

诚胤法律事务所律师赵学斌则分析,《保险法》第136条至178条具备“监理法”性质,是行政机关对保险业的公法行为;而业务员与公司间的关系属“契约法”领域。他认为,监理法规不宜过度介入私法契约,否则金管会强行订定劳动契约规则,恐逾越原本法律授权范围。

尽管在修法层面存有分歧,但对于公私协力与争议处理机制较有共识。陈彦良正面回应,目前业务员申诉委员会已纳入工会代表,未来应持续扩大此对话平台。针对工会争取办理教育训练,陈彦良表示“多多益善”,将研议让相关作业要点更为明确。

劳动部专委刘政彦也提到,可参照旅行业中的导游契约案例,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管理规则中明定契约应包含的保障条件,劳动部也能配合提供协助、确保劳动权益。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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