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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民法否认之诉资格仅限夫妻一方 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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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三十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五八七号解释,强调子女获知血统来源,确定真实父子身份关系,攸关子女人格权,应受宪法保障,但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提起“否认之诉”资格,仅限于夫妻之一方,使子女诉讼权受到不当限制,因此宣告违宪。

大法官解释表示,有关机关应适时就得提起否认生父之诉主体、起诉除斥期间长短及起算日等相关规定检讨改进,以符合开宪法意旨,而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号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号判例与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

大法官解释指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前项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诉。但应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是为兼顾身份安定及子利益。

不过,大法官在解释文认为,有关提起否认之诉者仅限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则无独立提起否认之诉资格,且未顾及子女得独立提起否认之诉应有合理期间及起算日,已使子女诉讼权受到不当限制。

大法官解释说,本件声请人若不能以再审之诉救济,应准备在解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以法律推定的生父为被告,提起否认生父之诉。至于诉讼程序,则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中否认子女之诉部分相关规定。

大法官解释强调,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是为避免诉讼破坏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权益,与宪法尚无抵触,但将来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则属立法形成自由。

大法官会议今天举行第一二五四次会议,会议由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王和雄、谢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许宗力出席,秘书长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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