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监督寺庙条例 部分条文违宪

人气: 2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近期将做出对国内宗教活动自由影响重大的解释,多数大法官认为“监督寺庙条例”若干条文规定,已限制宗教组织自主权、妨碍宗教活动自由,且只规范佛、道两教,严重违反宗教平等原则等情事;据悉,大法官对抵触宪法的条文,可能做出应速修正或停止适用等决议。

 “监督寺庙条例”是民国十八年制订的,迄今七十多年,对宗教自主性和宗教自由的限制,早已不符现代文明以及宪政民主国家的立国精神,故这项将出炉的解释,备受瞩目。

 条例中最受争议的条文内容,一是只要是寺庙的不动产、或与宗教等有关的佛像、神像、礼器、雕画等法物,如果寺庙本身想要处分或变更,都要经过教会决议,以及主管机关许可;而条列规范的对象,只有佛、道两教,不适用其他宗教等。

 据知,大法官已形成多数共识,认定限制寺庙自行处分财产权,使寺庙没有处分和变更财产与法物的自由,而必须先通过教会这一关,根本未顾及宗教组织自主性,也没有考虑宗教为传播信仰有其基本财产管理上的需要,已妨碍到宗教活动的自由。

 除了教会之外,寺庙主管机关更是“上上级”,相关处分或变更行为,得再呈请机关许可,多数大法官认为,如何申请呈报及申请要件为何,都没有详尽规定,让寺庙无所适从,且不符比例原则,更违反宪法赋予人民应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处理本身财产的权利。

 而条例只“管”佛、道部分宗教,也当然违反宗教平等,以及国家应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的中立原则。

 据指出,大法官对部分“问题条文”苛责极深,故对“如何处理这些条文”会有明确释示。

 由于这号解释将对宗教界影响深远,大法官几次审查会的讨论都非常热烈,有大法官认为应将机关监督权完全摒除,才是至高的宗教自由,也有大法官认为不能只审查部分条文,应“总体检”,还有不少大法官认为不当或不法的宗教活动,仍会影响社会秩序和大众公益,所以国家仍要适度监督,唯应把监督权限降至最低、最必要的程度。

 预料本号解释除多数意见外,也可能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或协同意见等。

 本件释宪案是因某寺庙发生处分财产争议,住持也因而受波及,虽提起诉讼,但因“监督寺庙条例”的限制性规定,遭败诉确定,遂打“宪法官司”声请释宪。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