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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约定租金偏低 稽征机关可依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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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三日电)房屋或土地出租所得需申报,不过,当出租约定的租金偏低,台湾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税征机关可依当地一般租金标准调整。

国税局指出,日前一纳税义务人向国税局询问,他将名下的土地出租给他开设的公司堆放货品,所收取的租金已由公司办理所得扣缴,为何仍收到国税局寄发的补税通知书。

结果,经国税局调查,原来是他的租金低于一般行情过多。因为根据税法规定,财产出租时,若约定的租金,明显较当地一般租金标准为低,稽征机关可参照当地一般租金,调整计算租赁收入。至于土地的一般租金标准,是依土地申报地价5%计算。

举例来说,甲地主出租一笔 500平方公尺土地,每年收取租金新台币12万元。然而,这笔申报的地价每平方公尺为 2万元,有就是说,当地的一般租金标准,应是每年50万元,也就是 2万元×500×5﹪。所以,甲地主收取的12万元租金显着偏低,稽征机关可依上述标准租金调整甲地主的租赁收入。

国税局也另外说明,土地出租的约定租金收入,可减除土地当年度缴纳的地价税,即减除地价税后的净额,才是地主的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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