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评论网路权利运动

——陈永苗维权运动文选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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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4日讯】当中国加入WTO之时,西方媒体有一种声音,质疑中国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承诺的可靠性。如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口实。 中国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背离WTO规则,更多的将是以地位较低的规章、规范性档这类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这些规章、规范性档,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是对WTO规则的规避。当中国资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出于国家资讯安全与社会稳定因素的考虑力图限制互联网内容的传播,而颁行《暂行规定》,不仅是我在香港《明报》(7月29日)中指出的,是对入世中国中央政府承诺的违反,而且对于外国新闻产业资本来说,也是市场准入的一种无形的壁垒。我认为西方媒体将进一步聚焦这一点。

在现代社会,一切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都是建立在法律权利的基础之上。因此,政治权力的诉求,经济利益的争取,都可以通过法律权利的诉求来解决。政治意义上的对抗于是转换为在宪政框架下权利和权力之间博奕。这是在法治国的政府所能容忍的,甚至应该是鼓励、支持的权利主张。

现代社会是民间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公众的企图对政治生活起着主宰意义。政府部门之所以可以超越个人与公众之间的界限,不正当干涉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活动,不是没有规则可言,而是因为公意的力量导致。只有以民众的名义行使,政府的越权才是通行无阻的。例如目前国内对网吧的管制,就是建立在人们对互联网原罪,色情、暴力、无耻的聊天,畸形的网恋的憎恨和恐惧的基础之上。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才进行网吧管制,这是政府的逻辑。

目前的网路权利运动可以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民间的力量已经走上法律之轨。

民间的力量和政府的权力是中国法治国的两个轮子。既然民间的力量已经走上法治之轨,政府的权力也必须走上这条笔直的轨道。不管政府权力走上法治之轨的动力是其自身,还是外界,例如WTO的规则,这条路必须走下去。对于《暂行规定》,因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予以撤销。

我一直认为审判四人帮在法治国的历程之中有一种特殊的意义。文革犹如霍布斯的的野蛮时代,人对人是狼。因为生存的危险,使法治国之轨得以确立。四人帮的审判确立法律作为最高价值的政治符号的里程碑。法治原则写入党章和中央法治讲座也是极好的标志。

既然政府也是走在轨道之上,对于民间的力量应该互动。对民众的情绪、思想应加以引导、疏理,纳入法律的河流之中,而不能加以堵塞和限制。(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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