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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行政罚法同样今天上路施行,其中“微罪不举”与“职权不处罚”对市井小民影响深远,凡罚锾3千元以下的行政罚,假使碰上“情有可原”、“情节轻微”甚或“不知法律”等情,执法者可视情节免罚。新法也规定裁处权为3年,避免因不确定状态,影响人民权益。
比方说,张医师开车看到对向车道有人车祸受伤昏迷,他赶紧回转开抵,在救护车未到前以其专业替伤者初步急救,结果他被警察发现违规回转,而且红线停车。
3千元以下 执法者免罚
这两项违规处罚,都是新台币3千元以下罚锾,但张医师具有救人“紧急而正当”的理由,执法者可免予开单,而就算他被开红单,也可向行政机关诉请免罚。
至于“不知法律”免罚,情节至少也要情有可原,如一辈子住乡下的陈阿伯,过马路从没人管,某天他到都市探望子女,违规过马路被取缔,警察发觉他确实来自乡下,根本不知不能超越双黄线,就可对他手下留情。
这部一举将台湾行政处罚统一化、综合化的重要法典,也规定机关与人民均为受处罚对象,禁绝向为人民诟病的“只许州官放火”现象。另有“防止钻漏洞条款”,规定公司或基金会等倒闭、被害者求偿无门时,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私法人或私法人团体、组织的董监事、代表人、管理人或有代表权之人,全都要负起连带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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