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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债务法修正草案 台政院初步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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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九日电)行政院今天初步完成“公共债务法修正草案”审查;包含各级政府超过1年的长期债务总额占前3年名目国民生产毛额平均数的48%,改为占当年度名目国内生产毛额 (GDP)的49%等修正重点。

行政院政务委员胡胜正今天邀财政部长吕桔诚等相关部会首长与地方政府首长,审查财政部提的“公共债务法修正草案”,除调整地方政府债限以解决县市政府长期债务超限问题外,为回应各界建议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落实财政纪律,也在“强化债务管理及监督”、“充分揭露债务资讯”及“提升债务基金运作效能”等三项修法原则下,通盘检讨公共债务法。

修正重点包括将各级政府超过 1年的长期债务总额占前3年名目国民生产毛额平均数48%的存量,改为占当年度名目国内生产毛额的 49%,除易与国际资料比较外,49%存量债限中,中央维持40%不变;地方则由现行8%调整为9%,以解决县市政府存量超限问题。

各地方政府长期债务超过存量债限的 90%时,应订定债务改善计划暨时程表。地方政府总体债务超过 GDP的9%时,财政部得指定或整体比例删减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数,以强化债务管理及监督。

各级政府每年均应按上年度长期债务未偿余额至少1.6%编列还本预算,以降低政府债务,同时,可视岁入执行状况,如有超收时,弹性增加年度还本。

此外,各级政府应于总决算书充分揭露债务资讯,及中央主管机关应综计各级政府债务资讯于网站公布,以提升债务透明度,强化债务管制效果。

为兼顾满足政府融资调度及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增订总预算、特别预算所编列的“债务之举借”,可纳入债务基金办理,提升债务基金运作效能。

财政部表示,这次公共债务法修正,在债限方面,除考量地方政府收支长期失衡,适度调整债务比率,以因应其施政需要外,另在债务管理方面,配合建构债务警示机制并强化公共债务揭露内涵,同时改革债务基金运作方式,主要希望具体落实各项债限规范时,并兼顾提升债务管理绩效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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