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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抢导致残废请求保险金 男子败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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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七日电)张姓男子主张他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间到印尼旅游时,左手遭抢匪砍伤成残废,要求他投保的九家保险公司共应给付新台币六千余万元另加利息的保险金,并提出给付保险金诉讼,全案一审、二审都判张姓男子败诉,虽再提上诉,最高法院最近驳回上诉,维持败诉判决,全案定谳。

张姓男子指称他在八十六年间向国泰人寿等九家保险公司投保,同年十二月间到印尼旅游时,突遇抢匪,导致左手自腕关节处遭抢匪砍断成残废,要求国泰人寿等九家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契约规定,给付他共六千余万元另加利息的保险金。

不过,国泰人寿等九家保险公司主张张姓男子在事故发生前连续向九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旅行平安险,共计十四件,投保金额共高达一亿余元,短短一个月间连续投保钜额保险,保险动机可疑,且事故发生过程没有目击证人,所描述被断腕事实疑点重重,应不是突发意外事故,不符合应付保险金要件。

院方审理认为,张姓男子密集投保行为并非寻常,且所陈述被害事实经过,和所提出印尼塞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等证据,无法有效证明确实有意外事故产生,即无法证明是遭歹徒袭击的意外事故造成左手残废,不符合给付保险金要件。

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间和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十二月间二审均判张姓男子败诉,经再上诉,最高法院最近驳回上诉,维持张姓男子败诉判决,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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