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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选会:公职当选人未放弃外国籍 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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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二十九日电)中央选举委员会今天决议,选罢法第六十七条之一“当选人逾期未放弃外国籍视为当选无效”于去年十一月删除,规定删除后若发现有逾期未放弃外国籍者,仍视为当选无效,中选会会撤销当选公告,并注销当选证书。

由于有部分现任与卸任立委都曾遭质疑有双重国籍,中选会于六月底的委员会议曾讨论“立委宣誓就职前,未放弃外国籍”该如何处理,但未做出决议,之后又函请法务部就行政程序法适用问题表示意见。

中选会委员会议下午再度讨论,做成决议,自八十年八月二日增订选罢法第六十七条之一“当选人逾期未放弃外国籍视为当选无效”规定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删除的有效期间内,公职当选人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当选后、就职前放弃外国国籍;若逾期未放弃者,虽于规定删除后才发现,仍视为当选无效,应由中选会撤销当选公告,并注销当选证书。

中选会并决议,公职当选人涉有当选无效疑义者,由中选会幕僚先调查后再提委员会讨论;中选会将以此作为日后处理公职人员具有双重国籍的处理方式。

中选会秘书长邓天祐受访表示,中选会从相关单位取得资料,前台湾团结联盟籍立委刘宽平涉嫌在立委任内有双重国籍,中选会会调查。

原选罢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当选人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当选后就职前放弃外国国籍;逾期未放弃者,视为当选无效”,但去年十一月七日修法时已将该规定删除,回归国籍法“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已担任者,各县市公职由行政院或各级政府解除职务,立法委员应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职身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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