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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绑庭院咬伤人 属正当防卫 饲主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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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吴世聪/嘉市报导〕嘉义县水上乡黄姓男子在庭院内养狗看家,咬伤进入庭院的李姓男子,黄被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但法官经查认为,黄家的狗虽咬伤李的身体,但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判处无罪。

判决书指出,经营电器行的黄姓男子,在住处庭院内养2只土狗作为看守之用,去年7月1日早上,李姓男子骑车进入庭院时,其中一只黑狗冲出,咬伤李的左腿,致人车倒地,检方认为拴绑犬只用的绳子过长,且没有妥适的防护措施,将黄某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

但法官经查认为,犬只咬伤人的位置,系在被告私人住宅庭院内,告诉人虽欲请被告到其家中修理冰箱,而骑机车进入庭院,但未经被告的同意,且出入口处立有“此路不通、禁止通行、一切后果、自行负责”的黄色警示标语。

法官说,住居之处是每个人的城堡,不容他人随意出入,此案告诉人侵入被告的住处,遭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应视为防卫自己住居安宁权利的行为,因此判处黄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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